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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3年度,11號
CLEV,93,壢補,11,200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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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金尚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友川
  送達代收人 孫逸文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限公司給付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
徵之裁判費為銀元叁佰陸拾捌元,
台幣肆拾伍元,餘有新台幣壹仟零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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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尚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