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金尚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友川
送達代收人 孫逸文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限公司給付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
徵之裁判費為銀元叁佰陸拾捌元,
台幣肆拾伍元,餘有新台幣壹仟零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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