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乙○○○○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才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元,應徵之裁判
幣壹仟元,餘有新台幣貳仟零玖拾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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