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2年度,528號
CLEV,92,壢補,528,200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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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乙○○○○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才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元,應徵之裁判
幣壹仟元,餘有新台幣貳仟零玖拾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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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