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93年度,16號
FSEV,93,鳳補,16,200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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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補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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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