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補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