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630號
PCDV,106,司促,26630,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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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3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周木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伍拾捌萬柒
  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一百
  零五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
  二期時,收取肆佰元,連續三期時,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
  惟每次違約狀況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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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