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586號
PCDV,106,司促,26586,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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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5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陳滿月即蕭盛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蕭吉宏即蕭盛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蕭仲宏即蕭盛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盛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
  七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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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