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584號
PCDV,106,司促,26584,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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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5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美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壹佰伍拾元
  ,及其中陸萬陸仟貳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
  捌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
  限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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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