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545號
PCDV,106,司促,26545,201709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54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石勝元
債 務 人 唐煌銘
一、㈠債務人石勝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貳
   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債務人石勝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
   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開債務人石勝元應向債權人給付
   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石勝元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唐煌銘給付之。
  如債務人石勝元唐煌銘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