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54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石勝元
債 務 人 唐煌銘
一、㈠債務人石勝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貳
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債務人石勝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
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開債務人石勝元應向債權人給付
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石勝元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唐煌銘給付之。
如債務人石勝元、唐煌銘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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