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 菊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陳明貴
王衍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零陸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壹仟元,尚有新台幣叁仟肆佰壹拾未繳。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豐原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國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