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3年度,121號
FYEV,93,豐簡,121,200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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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 菊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陳明貴
        王衍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零陸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壹仟元,尚有新台幣叁仟肆佰壹拾未繳。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豐原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國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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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