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一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甲○○即張琬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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