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93年度,62號
FYEM,93,豐簡,62,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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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二六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倉庫牆壁,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被告甲○○雖以告訴人劉坤泉越界建築倉庫為辯,但該越界建築糾紛,應循民事 訴訟解決,被告捨此不為,逕自損壞告訴人之倉庫牆壁,即應成立毀損罪責。從 而被告以前述情詞置辯,自無可採;其聲請傳喚證人許秀招劉坤祥劉坤兆等 人以查明告訴人確有越界建築,亦無必要,附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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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