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504號
PCDV,106,司促,26504,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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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5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鄭仲明
債 務 人 鄭國良
債 務 人 翁美月
一、債務人翁美月鄭仲明鄭國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伍萬零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仲明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同
  債務人鄭國良翁美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5萬8,702元整。並約定
  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
  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仲明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5萬0,70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國良
  、翁美月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50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美月、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50700│仲明、鄭國│4月12日起  │      │一五     │
│  │元  │良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美月、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0700│仲明、鄭國│5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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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