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485號
PCDV,106,司促,26485,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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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 年度司促字第2648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朝宏
債 務 人 林紳富即林俊成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貞君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俊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捌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俊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肆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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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