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79號
ILDM,106,聲,479,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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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叡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
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叡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李叡柏前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 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以法 授矯字第1060168195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7年2月7日。聲請人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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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