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三號
原 告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送達代收人 黃執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庭
~B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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