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
送達代收人 吳鐘寶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三 年度補字第一二八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 月二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B 法 官 蘇姿月
~B 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