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92年度,19號
KSDV,92,勞簡上,19,2004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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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陳宗義即台灣新聞報社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
~B法   官 曾淑娟
~B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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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