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陳宗義即台灣新聞報社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
~B法 官 曾淑娟
~B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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