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846號
KSDV,91,訴,1846,2004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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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六號
  原   告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被   告 高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漢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昕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辛○○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何悅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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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