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六號 原 告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被 告 高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漢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昕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辛○○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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