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374號
PCDV,106,司促,26374,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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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74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張淑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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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