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2470號
KSDM,91,易,2470,2004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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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八八號),被告
均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
後,判決如左:
主 文
戊○○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T字型扳手玖支、二叉板手貳支及螺絲起子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戊○○自己或分別與綽號「賢仔」、乙○○,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先後分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攜帶客觀上足為傷害人身體之兇 器T字型扳手九支、二叉板手二支及螺絲起子一支,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丙○○等 人之財物即重型機車共三部。其等得手後,即將贓車部分零件拆卸後,重新分別 組裝於戊○○所有車牌號碼XSC-五0九號機車及乙○○所有車牌號碼XYY 〡四六五號機車上,嗣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十五時四十分許,經警持本院核 發之搜索票在戊○○位於高雄縣仁武鄉○○○街五之一號車庫內,查獲竊得如附 表二所示贓車之部分零件〔餘部分贓車零件己棄置於高縣仁武鄉○○路旁〕及行 竊用之T字型扳手玖支、二叉板手二支及螺絲起子一支等工具,並循線於九十一 年六月一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乙○○位於高雄市三民區○○○路六三八巷五十 弄三十五號住處起出其與戊○○共同竊得鐘麗惠所有車牌號碼:XXY-三五一 號機車〔引擎號碼SA20EC301768號〕前車殼及大燈等零件。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戊○○乙○○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供認不諱,且前揭機車為 丙○○、甲○○、鐘麗惠等三人所有置放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失竊之事實 ,亦據被害人丙○○、鐘麗惠於警訊及被害人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陳明在 卷,復有證人即員警陳信宏到庭證稱本件查獲及起出贓車之過程,並有車輛協尋 受理報案單、車輛竊盜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贓物領據等各三紙及查獲現場照片十 一幀等附卷可稽,復有供其等行竊用之T字型板手玖支、二叉板手二支及螺絲起 子一支等扣押可資佐証,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等罪証明確,犯行堪 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 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 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臺上字 第五二五三號判例足資參照。而被告等所持T字型扳手、二叉板手及螺絲起子等



行竊機車,顯然在客觀上足對人之身體、生命、安全構成威脅自屬兇器之一種, 核被告戊○○乙○○所為各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 竊盜罪。被告戊○○分與賢仔、乙○○就上開附表一編號一、三犯行,有犯意之 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三之多 次竊盜犯行,係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 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連續攜帶兇器竊 盜一罪。爰審酌被告戊○○乙○○二人正值青年,不思以己力賺取財物,竟以 竊取他人之物方式,竊取他人機車後以借屍還魂方式組裝於自己機車上,行為實 屬不該,惟念其等犯後已全然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以為懲儆。未查,被告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可參,其一時失慮致犯本案,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應無再 犯之虞,是本院衡情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三年, 以啟自新。扣案之附表二編號四、五、二十二號即T字型扳手九支、二叉板手二 支及螺絲起子一支,為被告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另扣案附表編號二十、二十一 、二十四即三叉型板手一支、平型板手二支及十字型螺絲起子一支,雖經被告戊 ○○供承係用來拆組機車零件所用之工具,然顯非被告戊○○供犯罪或預備之物 ,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七、十八、 十九為贓車之部分零件〔已部分返還予被害人,有贓物領據三紙附卷可稽〕,餘 扣案編號六、七、八、十一、十四、十六、二十三號等物,業據被告自承為其所 有〔惟因無證據可資證明係贓物〕,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銘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群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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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行為人│ 犯罪工具 │ 竊得之物及被害人 │ 贓物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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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共同持客觀上│丙○○所有之重型機車│拆下後照鏡等零件裝於戊○○自己│
│ │ │ │ │具危險性之T│車牌:XYL-一九五 │機車上使用,其餘則丟棄於高雄縣│
│ │九十一年│ │ │型板手、螺絲│廠牌:鈴木牌 │仁武鄉○○路路邊。 │
│ │二、三月│高雄市西子灣附近 │戊○○│起子等工具 │顏色:藍色 │ │
│一、│間某日 │ │賢仔 │ │排氣量:99CC │ │
│ │ │ │ │ │年份:2001年 │ │
│ │ │ │ │ │引擎號碼: │ │
│ │ │ │ │ │CK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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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持客觀上具辭│甲○○所有重型機車 │戊○○將其自己所有之車號XSC│
│ │ │ │ │危險性之T型│車牌:XZW-一一九 │- 五0九號機車車牌及引擎換裝到│
│ │ │ │ │板手及螺絲起│廠牌:光陽IDOL │竊得之機車上拼裝使用,其餘則丟│
│ │九十一年│高雄市○○路一四0│戊○○│子等工具 │顏色:黑藍色 │棄於高雄縣仁武鄉 │
│二、│三月十九│巷巷口東帝士大樓附│ │ │排氣量:101CC │ │
│ │日四時許│近 │ │ │年份:2002年 │ │
│ │ │ │ │ │引擎號碼: │ │
│ │ │ │ │ │5A20DA-105│ │
│ │ │ │ │ │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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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共同持客觀上│丁○○所有重型機車 │由乙○○戊○○分別拆下部分零│
│ │ │ │ │具危險性T型│車牌:XXY-三五一│件使用,置於其等機車上使用,其│
│ │ │ │ │板手及螺絲起│廠牌:光陽勾引 │餘則丟棄路旁 │
│ │九十一年│高雄市○○區○○路│戊○○│子等工具 │顏色:黑色 │ │
│三、│五月十七│二一0巷六弄五號地│乙○○│ │排氣量:101CC │ │
│ │日二時許│下室 │ │ │年分:2002 │ │
│ │ │ │ │ │引擎號碼: │ │
│ │ │ │ │ │SA20EC-301│ │
│ │ │ │ │ │7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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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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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所有/持有/保管人│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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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失竊車牌XYY-三五一 │ 壹 │ 個 │ 戊○○ │扣押地點:高雄縣仁武鄉○○○街 │
│ │ │ │ │ │5-1號(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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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後照鏡印有引擎號碼CK00000000 │ 壹 │ 個 │ 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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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空氣濾清器印有引擎號碼SA20EC-3 │ 壹│ 個 │ 戊○○ │ │
│ │0176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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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竊機車用T型板手 │ 貳 │ 支 │ 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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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螺絲起子一支 │
│ 5 │拼裝、拆卸機車用工具 │ 肆 │ 支 │ 戊○○ │T型板手二支 │
│ │ │ │ │ │二叉板手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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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三陽迪奧機車一個 │
│ 6 │機車引擎外殼 │ 肆 │ 個 │ 戊○○ │光陽勾引機車二個 │
│ │ │ │ │ │鈴木金贏家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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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引擎轉速表 │ 參 │ 個 │ 戊○○ │鈴木金贏家一個、沙比亞二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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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前後燈組 │ 肆 │ 個 │ 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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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鈴木沙比亞一支 │
│ 9 │避震器 │ 參 │ 支 │ 戊○○ │光陽IDOL一支 │
│ │ │ │ │ │光陽勾引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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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機車輪胎 │ 壹 │ 個 │ 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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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三陽機車引擎外殼(迪奧車型) │ 壹 │ 個 │ 戊○○ │隨案移送(扣押地點:自強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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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台鈴機車引擎外殼(金贏家車型) │ 壹 │ 個 │ 戊○○ │隨案移送(扣押地點:自強派路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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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台鈴機車後車燈(沙比亞車型) │ 壹 │ 個 │ 戊○○ │隨案移送(扣押地點:自強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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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光陽機車後車燈 (IDOL車型) │ 壹 │ 個 │ 戊○○ │隨案移送(扣押地點:自強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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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台鈴機車車速表(沙比亞車型) │ 貳 │ 個 │ 戊○○ │隨案移送(扣押地點:自強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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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台鈴機車車速表(金贏家車型) │ 壹 │ 個 │ 戊○○ │隨案移送(扣押地點:自強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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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台鈴機車大燈(沙比亞車型) │ 壹 │ 個 │ 戊○○ │隨案移送(扣押地點:自強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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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鈴機車後避震器(沙比亞車型) │ 壹 │ 支 │ 戊○○ │隨案移送(扣押地點:自強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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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光陽機車後避震器(IDOL車型) │ 壹 │ 支 │ 戊○○ │隨案移送(扣押地點:自強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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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三叉型板手 │ 壹 │ 支 │ 戊○○ │隨案移送(扣押地點:自強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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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T型板手 │ 貳 │ 支 │ 戊○○ │隨案移送(扣押地點:自強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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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T型平板手 │ 伍 │ 支 │ 戊○○ │隨案移送(扣押地點:自強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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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光陽機車黑藍色XSC-五0九號車 │ 壹 │ 輛 │ 戊○○ │由派出所保管中,等候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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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十字型螺絲起子 │ 壹 │ 支 │ 戊○○ │隨案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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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