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字,91年度,30號
KSHV,91,重上更,30,2004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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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0號
   上 訴 人 山福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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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二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
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協商室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本人應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林健彥
~B3   法官 黃科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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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