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0號 上 訴 人 山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二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協商室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本人應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林健彥~B3 法官 黃科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施耀程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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