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四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臺中縣政府 設台中縣豐原市○○街三十六號
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被 上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設台中市○○路○段九十一號
法定代理人 梁松雄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
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
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聲明陳述: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為聲明或陳述。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乙○○自訴被上訴人竊盜等案件,因未具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裁定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業已諭知自訴人不受理在案(民國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八一八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本院九十三年上易字第二一三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謝 說 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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