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824號
TCHM,92,上訴,824,20040226,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二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周啟同律師
        朱元宏律師
        盧永和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王展星律師
        周啟同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錫津律師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
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六、一八一八○號、九十年偵字第六五○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甲、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壬○○戊○○丙○○分別係國立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前為臺灣省立 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下稱霧峰農工)校長、總務主任、庶務組長,依「臺灣 省立霧峰農工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物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之規定,均為霧峰 農工主辦工程採購之人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依上開規定購置定 製金額達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以上者,應公開辦理招標、辦理招標時應先由 總務組確實查估市價情形,並擬定底價連同資料說明,會會計室簽報校長核定及 總務處彙集各單位申請購置案件,應即依規定辦理招標、比價程序,或取具估價 單填列單價及總金額先送會計室審核登記會章再呈校長核准後辦理;詎被告壬○ ○、戊○○丙○○三人竟基於圖利之犯意,夥同霧峰農工校友丁○○,於民國 (下同)八十七年間,該校辦理「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下 簡稱「擴音工程」)時,先由被告丙○○將相關採購資料交由丁○○尋找有意承 包之特定廠商,嗣由正傑公司人員居間介紹被告丁○○認識飛音電子有限公司(



下稱飛音公司)業務經理即被告乙○○,被告丁○○遂將採購之相關資料交與被 告乙○○並要求事後能給予相關利潤,被告乙○○取得採購之相關資料後,復與 飛音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庚○○商討後,認扣除給與被告丁○○之利潤及工程成 本後,應仍有利可圖,遂同意承包上開工程,然為確定飛音公司可得標該工程, 渠等商議後,共謀以浮報價額、限制規格綁標該工程,被告戊○○丙○○乃透 過被告丁○○將應秘密之該工程預算額度、採購物品及數量交由被告乙○○,由 被告乙○○配合規劃設計,被告戊○○丙○○兩人嗣依被告乙○○所提供之規 劃設計資料,將該工程市場價格僅須四十九萬六千餘元浮報一至三倍不等之單價 後合計總金額為九十八萬五千元,並據以製作該工程之招標預算書、預算明細表 後,再經由被告壬○○核定,期間並由被告乙○○事先向斌斌貿易有限公司(下 稱斌斌公司)取得經銷授權證明書,確認飛音公司已優先取得該公司進口歐、美 、日產品之授權後,再由被告戊○○丙○○兩人將斌斌公司進口產品之規格明 訂於該工程招標文件之「設備規格表」中,再經由被告壬○○核定,以限制綁標 ,後因規格之限制以致該工程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第一次公開招標時 ,僅飛音公司一家參與投標以致流標,嗣為求飛音公司得順利標得該工程,遂先 由被告乙○○壬○○戊○○丙○○等人,事先謀議將該工程底價定為八十 九萬六千元,並由被告乙○○負責向其他公司借牌陪標該工程,被告乙○○、庚 ○○遂向與飛音公司有業務往來不知情之永安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永安公司)、 鐘王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鐘王公司)、一銘影音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一銘公司) 等三家之公司借用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大小章,並由被告乙○○、庚 ○○分別負責填寫標單及出具押標金,用以圍標該工程,並於八十八年三月九日 上午十時該工程第二次公開招標時,由飛音公司知情之員工即被告己○○等人分 別負責偽充上開投標公司代表參與投標,又渠等為掩飾共謀圍標、洩漏底價之情 事,被告乙○○刻意避開與被告壬○○戊○○丙○○丁○○等人所預先謀 議之底價八十九萬六千元,被告乙○○乃於投標單上提高投標金額,後再共謀製 作不實之減價紀錄,後飛音公司果以八十九萬四千元順利標得該採購案工程,又 被告丙○○明知被告己○○等人所代表之永安電子有限公司鐘王電子有限公司一銘影音工程有限公司,係被告乙○○所覓陪標該工程之廠商,非實際有參與 投標之意思,乃承前與被告壬○○戊○○乙○○之協議,將被告己○○等人 虛偽投標及減價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霧峰農工採購工程開標紀錄上 ,足生損害於霧峰農工採購案之正確性;嗣於該工程完竣後,被告壬○○明知被 告戊○○丙○○兩人皆為該工程主經辦人員,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 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不得參與驗收,卻仍指定由被告戊○○丙○○兩人負責驗收,又被告戊○○丙○○兩人明知飛音公司所施作之工程部 分施作物品與飛音公司投標時檢附之型錄號不符,卻仍予以驗收完成,並將上開 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霧峰農工採購工程驗收紀錄上,足生損害於霧峰 農工上開採購工程驗收之正確性,待飛音公司順利請領工程款後,被告庚○○遂 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自其臺中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內提請現金十二萬元,交由被告乙○○於同日即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在被告丁 ○○所開設之旦揚電器行附近轉交予被告丁○○



二、被告壬○○戊○○丙○○丁○○復承上犯意或另行起意,於八十七年間透 過辰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辰承公司)負責人甲○○爭取得經費,辦理前臺灣省 教育廳專案補助之「全校校區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工程」(下簡稱稱「數位廣 播工程」)時,復由被告丙○○透過被告丁○○將上開應秘密之工程之相關預算 額度、採購物品及數量等資料轉交與被告乙○○,被告丁○○復又向被告乙○○ 要求相當工程利潤,被告乙○○取得採購之相關資料後,復與飛音公司負責人之 被告庚○○商討後,確定可取得相同規格產品後,且扣除給與被告丁○○之利潤 及工程成本後,應仍有利可圖,遂同意承包上開工程,然因上開之「數位廣播工 程」係經由辰承公司負責規劃設計並編列經費預算,被告壬○○戊○○、丙○ ○、乙○○為確定飛音公司得順利標得該工程,遂經共同謀議後,將原陳報前臺 灣省教育廳預算書中所列多項品明數量予以刪減,其中八迴路控制器由原先六十 六片降為三十六片、單門解碼器由一六0片降為一三三片、壁掛喇叭由一五0支 降為一二三支、各處室廣播器由五組降為一組等,並將原預算金額由三百四十八 萬七千餘元降為三百十五萬元,並事先將該工程底價二百六十八萬元洩漏與被告 乙○○,以致被告乙○○得以低於底價之二百四十五萬六千元參與投標;嗣於八 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公開開標時,係由案外人中瀚資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中瀚 公司)以一百二十萬元低於底價二百六十八萬元得標,惟因上開工程業已由被告 壬○○戊○○丙○○等人內定由飛音公司得標,並已就相關工程回扣取得共 識,被告壬○○戊○○丙○○乙○○等人遂再謀議以中瀚公司無法取得斌 斌公司授權為由,要求中瀚公司自行知難而退,後於中瀚公司負責人李志成前往 辦理簽約事宜時,被告戊○○便以該公司如執意得標,事後若無法提出投標時檢 附斌斌公司產品型錄之授權證明,恐無法通過驗收為由要脅李志成,並以可不依 該工程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一項、招標注意事項第十六條之規定沒收押標金十二 萬元為條件,要求中瀚公司放棄得標,李志成衡量得失後,因擔心若執意得標, 事後若遭刁難工程無法順利通過驗收,亦無法請領工程款,遂同意以退還押標金 十二萬元之條件下放棄得標該工程,被告戊○○丙○○為免遭事後追查,並將 中瀚公司所提出之授權證明文件及提示繳交之差額保證金等資料故意隱匿,而分 別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六月十七日函告中瀚公司「未於期限內提出具體可行且 詳盡而合理之資料文件到校說明及擔保,決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不決 標予中瀚資訊事業有限公司」,期間辰承公司負責人甲○○因對於該工程係經由 該公司負責規劃設計及爭取經費,且事前已經由被告壬○○戊○○兩人允諾承 包施作,而開標結果竟未得標,以致心生不滿,遂以電話向被告壬○○陳情抗議 ,嗣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聯合未得標之廠商,以該校開標過程諸多瑕疵及不 法,函請被告壬○○於函到三日內舉行說明會,被告壬○○為免爭端擴大,遂指 示被告戊○○「要決標與飛音公司,需先擺平辰承公司」,被告戊○○遂再指示 被告乙○○需先處理辰承公司事宜,被告乙○○乃多次與辰承公司負責人甲○○ 協商,惟因雙方條件無法談攏,遂再由被告壬○○主動居間電請甲○○、被告乙 ○○於八十八年六月間某日到霧峰農工校長室協商後,同意由飛音公司支付二十 五萬元給甲○○並允諾該校近期發包之六百萬元電話工程,將優先考量由辰承公 司承攬為條件,作為甲○○不再陳情抗議之條件,然為使飛音公司得順利接替中



瀚公司承包上開工程,遂由被告戊○○指示被告丙○○偽造不實之開標紀錄,將原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開標時為當場宣告飛音公司為保留標之事項,於開標 紀錄表「開標前宣告事項」中補加註第三項「三天內交付單價分析表,若不合理 ,非本校規格所需求,則由入底價之第二家遞補」等語,以致中瀚公司放棄得標 後,該工程原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應重新辦理招標事宜,得以違法決 標與飛音公司,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函請飛音公司辦理簽約手續,由飛音公 司以二百四十五萬元承攬該工程,足生損害於霧峰農工辦理上開採購工程之正確 性;又被告壬○○明知被告戊○○丙○○兩人為該工程之主辦人員,依「機關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不得參與驗收,卻 仍指定由被告戊○○丙○○兩人負責驗收,而被告戊○○丙○○兩人明知飛 音電子有限公司係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完成該工程,竟仍予以驗收,並將不實 之驗收紀錄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霧峰農工採購工程驗收紀錄上,使得飛音公司 得未依合約第五、八條之規定處以罰款,足生損害於霧峰農工辦理上開採購工程 驗收之正確性,後待飛音公司順利請領得該工程款後,被告庚○○遂於八十八年 九月一日自其於臺中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現金 五十五萬元,交由被告乙○○於同日即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在被告丁○○所開設 之補習班內轉交與被告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偵辦等語 ;因認被告壬○○戊○○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 利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被告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 第四款之圖利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二 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被告乙○○庚○○己○○涉犯刑法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云云。三、公訴人認被告壬○○戊○○丙○○丁○○共同涉有圖利、洩漏國防以外秘 密、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被告乙○○庚○○己○○共同涉有公務員登載 不實之罪嫌,公訴人於本院提出之證據內容如下(詳本院卷㈡第六八頁證據清單 所示):
㈠被告壬○○戊○○丙○○丁○○涉嫌洩密罪部分: ⑴被告乙○○庚○○供述「擴音工程」係被告乙○○自被告丁○○處取得該工 程之相關資料,並負責規劃設計,被告丁○○並要求相關工程利潤。 ⑵飛音公司於工程招標公告前即八十七年七月十月三十日即取得斌斌公司經銷授 權證明書,並載明僅「限用於省立霧峰農工禮堂及司令台設備工程標案」,若 非被告壬○○戊○○丙○○已事先將相關工程資料交予被告乙○○,並已 事先謀議將相關規格限制,何以被告江瑞先於該工程辦理招標前即取得相關授 權書備用?
⑶扣案之飛音公司工程估價單中之「臺灣省立霧峰農工職業學校器材表預算明細 表」明確記載「88/1/26」,顯見飛音公司已於第一次招標前即八十八 年二月十二日前已取得相關預算明細資料。
乙○○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測謊結果。
⑸從被告乙○○記事本明確記載「八十九萬四千元」,而該工程飛音公司最後一



次減價之金額原登載為「八十九萬四千元」,事後避開底價以免遭他人懷疑, 而使刻意改為「八十八萬四千元」。
㈡被告壬○○戊○○丙○○丁○○乙○○庚○○己○○涉嫌偽造文書 罪部分:
辦理「擴音工程」部分:
⑴被告壬○○戊○○丙○○乙○○測謊結果。 ⑵被告乙○○庚○○己○○坦承:「擴音工程」係由被告乙○○庚○○負 責借牌圍標、被告丙○○負責不實減價紀錄等情。 ⑶證人飛音公司職員陳信雄、黃源豐證述:被告乙○○於該工程第一次開標前即 知會流標,於是只是陳信雄代表飛音公司出席開標作業,學習開標流程事宜, 於被告乙○○於第二次開標前已知需進行減價,故事前指示陳信雄開標時如何 進行減價等語。
⑷被告丙○○係該工程之承辦人員,對於永安、鐘王、一銘等三家公司有無代表 來領取招標文件,而係由被告乙○○領取後填寫,焉有不知之理? ⑸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台中組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會同教育部中部辦公 室政風科及霧峰農工人員會勘工程紀錄,查得飛音公司施作工程物品與投標時 檢附之型錄號不相符合,被告戊○○丙○○等人明知卻仍予驗收,並將上開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霧峰農工採購工程驗收紀錄上。 辦理「數位廣播工程」部分:
⑴被告丙○○測謊結果。
⑵扣案之乙○○記事本記載「六月十四日至十七日,2霧工永安產品之確認,以 及介紹(大漢通信)幫忙施工,估價單未估好因本工程完工時間七月十日,時 間緊迫。3伸泰電纜霧工線材,本公司已向伸泰訂貨,主線時間約本月底交貨 。」、「七月五日至七月九日,1霧工工程:永安部分已完成,七月十四日預 計全部完成。」,足證該工程並非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完成施工驗收,與驗 收紀錄不符。
⑵證人即實際負責施作之大漢公司負責人許文(公訴人誤繕為李文)證述:該工 程需至暑假才能施作,不可能於六月三十日前施作完工。 ⑶該工程開標紀錄中開標時宣告事項第三項「三天內交付單價分析表,若不合理 ,非本校規格所需求,則由入底價之第二家遞補」,係被告丙○○戊○○事 後所偽造,以讓飛音公司得順利遞補得標該工程,政府採購法係八十八年五月 二十七日施行,然該工程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公開招標,尚無適用政府 採購法之餘地,被告戊○○丙○○辯稱開標當日係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尚 屬無據,又若果被告戊○○開標當日以事先公開宣佈上開事項,被告丙○○並 據以記明於開標紀錄上,則自可依上開規定辦理,自無須另行簽請被告壬○○戊○○如何辦理後續事宜之理,又被告丙○○測謊之結果,顯示該工程開標 紀錄不實在及上開紀錄係事後所補填。
㈢被告壬○○戊○○丙○○丁○○涉嫌圖利罪部分: 辦理「擴音工程」部分:
⑴被告乙○○庚○○供述「擴音工程」係被告乙○○自被告丁○○處取得該工



程之相關資料,並負責規劃設計,被告丁○○並要求相關工程利潤。 ⑵被告壬○○戊○○丙○○乙○○測謊結果。 ⑶從被告乙○○記事本明確記載「八十九萬四千元」,而該工程飛音公司最後一 次減價之金額原登載為「八十九萬四千元」,事後避開底價以免遭他人懷疑, 而使刻意改為「八十八萬四千元」。
⑷被告乙○○庚○○己○○坦承:「擴音工程」係由被告乙○○庚○○負 責借牌圍標、被告丙○○負責不實減價紀錄等情。 ⑸證人飛音公司職員陳信雄、黃源豐證述:被告乙○○於該工程第一次開標前即 知會流標,於是只是陳信雄代表飛音公司出席開標作業,學習開標流程事宜, 於被告乙○○於第二次開標前已知需進行減價,故事前指示陳信雄開標時如何 進行減價等語。
⑹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台中組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會同教育部中部辦公 室政風科及霧峰農工人員會勘工程紀錄,查得飛音公司施作工程物品與投標時 檢附之型錄號不相符合,被告戊○○丙○○等人明知卻仍予驗收,並將上開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霧峰農工採購工程驗收紀錄上。 ⑺被告乙○○將十二萬元工程利潤交予被告丁○○,關此,業據被告乙○○、庚 ○○坦承不諱,並有被告庚○○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自其臺中三信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請現金十二萬五千元之交易明細在卷可 稽。
⑻飛音公司承包該工程實際成本僅為四十二萬八千餘元,扣除給予被告丁○○等 人之回扣,尚有數十萬元盈餘,顯見被告壬○○戊○○丙○○予被告乙○ ○已共謀將工程預算浮報,且又明知透過規格限制確定必可標得該工程,否則 被告乙○○起有名之工程之成本,而又提高數倍(八十九萬四千元)之理? 辦理「數位廣播工程」部分:
⑴該工程預算係由辰承公司向台灣省教育廳爭取而編列,辰承公司自知悉相關經 費之編列,並參與投標,對於標得該工程自有相當把握,據此,被告壬○○戊○○丙○○乙○○顯係刻意變更由辰承公司所規劃設計之數量,並對於 工程底價以取得共識,以利飛音公司得以低於底價順利標得該工程,否則被告 等自陳該校設備老舊,而經費爭取又不易,何須自行變更降低採購數量? ⑵辰承公司無法順利得標,其負責人甲○○心生不滿,被告壬○○戊○○等人 擔心事跡敗漏,始居中協調由被告乙○○給付甲○○二十五萬元。 ⑶中瀚公司以一百二十萬低於底價標得該工程後,已於事後另行備妥將相關文件 證明,送至霧峰農工辦理簽約事宜,有中瀚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三日瀚字第0六 0三號函可證,被告戊○○丙○○刻意隱藏中瀚公司該項之資料,並以驗收 時可能會遭刁難為脅,再以退還保證金利誘,使中瀚公司放棄得標。 ⑷被告乙○○坦承:將五十五萬元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丁○○,並有被告庚○○於 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自其臺中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 提請現金五十五萬元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
⑸被告乙○○丙○○、測謊結果。
⑹扣案之乙○○記事本記載「六月十四日至十七日,2霧工永安產品之確認,以



及介紹(大漢通信)幫忙施工,估價單未估好因本工程完工時間七月十日,時 間緊迫。3伸泰電纜霧工線材,本公司已向伸泰訂貨,主線時間約本月底交貨 。」、「七月五日至七月九日,1霧工工程:永安部分已完成,七月十四日預 計全部完成。」,足證該工程並非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完成施工驗收,與驗 收紀錄不符。
乙、程序方面:
一、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雖定有明文,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 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 ,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 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刑事訴訟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亦定有明文。故本件被告 及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如於原審依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規定,踐行審理程序, 即應有證據能力。
二、查本件被告等人於調查站、偵查中之供述,業經原審於審理中依法審理在卷,另 證人等人於調查站之證述,亦經原審於審理時依法提示予被告等人(見原審卷㈢ 第三○頁),並予被告等人答辯之機會,依前揭法律規定,均仍認有證據能力, 核先敘明。
丙、實體方面: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 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此已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此亦有最高法院九十 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訊據被告壬○○戊○○丙○○丁○○均堅持否認有何共同圖利、洩漏國防 以外秘密、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乙○○庚○○己○○亦均堅持否認 有何共犯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⑴被告壬○○辯稱:伊自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 至九十年八月一日辦理退休止,係擔任霧峰農工之校長,有關學校工程招標及採 購均係由校長核定,伊於八十七年間因被告丁○○前往校長辦公室安裝冷氣因而 認識,事先並不認識被告乙○○,直到被告乙○○標得學校工程才認識,對於被 告丁○○乙○○並無特別交情,對於「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 」係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之會計年度預算欲執行案件,執行 預算由承辦單位總務處負責,招標前由總務處承辦人員編寫預算細目及預算書,



經過會計人員審查及會計主任負責,送交稽核小組審議,稽核小組成員有人事主 任、會計主任、實習處主任、訓導主任、衛生組長、文書組長等六人,負責審議 預算細目、預算書、公告稿及投標文件,最後才由伊決定公告招標,底價之核定 係由投標廠商提出資料,交由稽核小組訂定底價,稽核小組召集人再把訂定之底 價交由伊批示核定,將核定底價彌封交由總務主任進行開標,庶務組長負責紀錄 ,對於投標、開標過程,伊並未與任何廠商接洽,更未指示被告戊○○丙○○ 為任何行為,事後之工程驗收係由稽核小組參與,總務主任負責主持,庶務組長 擔任紀錄,會計人員監驗,經稽核小組確認後再交由伊審閱核章付款,對於「全 校校區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工程」,屬於爭取之預算,原先係由甲○○告知可 以爭取學校廣播設備之預算,伊認為有需要,乃請總務單位製作預算資料,呈報 教育廳,不過並未承諾將爭取之廣播工程預算交予甲○○承作,經教育廳核准後 ,即依規定辦理各項公開招標、投標之作業,相關流程均係依法辦理並無不法違 失之處,更無洩漏任何資料,本件工程原先係由中瀚公司以低於底價二百六十八 萬元之一百二十萬元得標,承辦人員研究結果,認有疑義,總務主任乃表示暫緩 決標,事後,中瀚公司欲收回押標金,始決定由次低標得標,並非原先即內定由 飛音公司得標,後來,甲○○打電話向伊抗議前開工程決標予次低標之事,伊亦 對其表示事件與伊及學校無關,一切均係依法辦理,至於工程驗收部分,第一案 係由稽核小組驗收,第二案係因當時政府採購法公布施行,已無稽核小組之設置 ,乃由被告戊○○負責驗收,伊僅係事後於驗收紀錄上核章付款而已,當時伊發 現驗收紀錄上記載有些瑕疵,並特別批示待補正後再行付款等語;⑵被告戊○○ 辯稱:伊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擔任霧峰農工之總務主任,總務主任之工作是負 責學校工程之招標及採購,由伊負責審核廠商資格,伊於八十七年初,經由同事 介紹因而認識安裝冷氣之被告丁○○,被告乙○○亦係因工程得標而認識,對於 被告丁○○乙○○並無特別交情,至於被告庚○○己○○並不認識,「活動 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之預算編列,係在伊擔任總務主任之前,直 到八十七年十二月中旬始執行,伊並未對被告丁○○乙○○提出任何協商或要 求浮報價額,一切均係依照規定辦理,並無洩漏任何資料予廠商之情事,而於「 全校校區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工程」,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開標,但因 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已經沒有稽核小組之編制,因此該工 程驗收時,原稽核小組成員均不願參與,伊才負責驗收,而由會計主任監驗,庶 務組長負責紀錄,最後再將驗收紀錄交予校長核定,有些小瑕疵部分,校長並批 示待瑕疵補正後,始行付款,八十八年七月五日伊與會計主任及庶務組長前往複 驗,確認瑕疵已補正,學校才付款予廠商,飛音公司並非在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才完工,至於飛音公司交付之產品型號與之投標檢附之產品型號不符,係因司令 台旁之喇叭並非投標案內之設備項目等語;⑶被告丙○○辯稱:伊自八十七年三 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八月七日止擔任霧峰農工庶務組長,負責依照使用單位提出之 預算明細規格,製作招標文件,辦理公開招標之相關流程,被告丁○○係伊接任 庶務組長後,援依前例找其負責維修學校電器因而認識,被告乙○○係因工程得 標後簽訂合約之時認識,至於被告庚○○己○○並不認識,伊在招標內容公告 後,為確認招標產品規格係一般廠商均可取得,才找被告丁○○詢問設備規格之



事,至於底價之核定,並非伊之權限範圍,伊不可能獲得底價之資訊,如何洩漏 相關資料,對於「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非由伊擔任紀錄, 而「全校校區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工程」,係由伊擔任紀錄,減價紀錄係當場 製作,開標紀錄之註記部分亦係當場紀錄,伊僅係擔任驗收時之紀錄而已,對於 工程驗收之問題,伊不清楚等語;⑷被告丁○○辯稱:伊係電器經銷商,而被告 乙○○為伊之上游廠商,伊並不知道霧峰農工投標之相關資料,更未透露任何消 息與被告乙○○,被告丙○○曾經請伊幫忙看一些資料,並詢問資料所載之物品 市面上可否買得到,伊當時並不知道資料所載之物品作何用途,前開投標之工程 伊均未參與,係被告乙○○之公司人員自行參與投標,與伊無關,至於佣金之事 ,被告乙○○所述不實在,伊未曾向被告乙○○收取過任何佣金等語;⑸被告乙 ○○辯稱:對於「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第一次投標時,因 只有飛音公司參與投標,因而流標,第二次投標時,伊即事先向永安、鐘王、一 銘公司借牌投標,標押金及投標單均係由飛音公司自行處理,以避免再度流標, 而對於該工程之底價,伊事先並不知情,亦無人洩漏底價,伊僅是依照一般行情 推估及商場經驗而決定,被告壬○○戊○○丙○○事前均不曾與伊有過任何 接洽,伊更未交付任何利益與學校人員,但伊有先後交付被告丁○○以得標工程 款一成計算之現金十二萬元及五十五萬元佣金,作為感謝被告丁○○告知該項工 程招標之消息,不過被告丁○○僅係告知招標工程之消息,並無洩漏工程招標內 容如產品規則、底價等資訊,對於霧峰農工之二項工程,均係由伊負責,被告庚 ○○僅係公司負責人身份,實際上之執行均係由伊負責等語;⑹被告庚○○辯稱 :案發當初,被告乙○○擔任飛音公司業務經理,對於霧峰農工之二項承包工程 ,均係由被告乙○○負責,伊僅知道飛音公司要參與投標,但詳細經過情形,伊 不清楚,該工程之成本亦係由被告乙○○負責估算,利潤分配亦係依照被告乙○ ○之意思,伊確實曾經提領十五萬、五十五萬元之款項交予被告乙○○使用等語 ;⑺被告己○○辯稱:伊曾於八十八年三月九日依照被告乙○○之指示,隨同被 告乙○○及公司二名員工共同前往參與霧峰農工之工程投標,伊被分派擔任永安 公司之代表,伊僅係依照被告乙○○之命令,負責前往投標,至於投標書之記載 等,伊均不清楚等語。
三、經查:
㈠關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密罪部分: ⑴按政府採購法係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並於公布後一年即八十八年 五月二十七日施行,而本案霧峰農工「擴音工程」之招標迄驗收,均再八十八年 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完成,自無適用政府採購法之餘地。另「數位廣 播工程」之招標公告、第一次開標時間均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惟因得標之中瀚 公司投標價格未達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而保留決標,於嗣後決標、辰承公司提出異 議、驗收等程序,均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依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之【機 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之覽表】第五項規 定,上開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仍應適用上開政府採 購法之規定,核先敘明。
⑵本案「擴音工程」之招標程序,應依據行政院所頒佈之「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



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第二點:「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暨公營事業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有關採購及營繕工程事宜,除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 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之。」,第三 點第一款:「各主管機關(無所屬機關者以本機關為主管機關)於每一會計年度 開始前,指定專人會同所屬機關派員就下年度需用之各種物品,向市場查明其規 格、廠牌、批發及零售價格,列表通知所屬機關,自行參照調查價格採購。」、 第五點規定:「各機關應由主(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含研考單位)人員組 成稽核小組,由機關首長指定較高層次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由主(會)計單位擔 任秘書業務,稽核左列事項:㈠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時, 是否於事前詳確訂明其名稱、品質、規範、圖樣、型式、貨樣暨其他特別規定, 並依照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㈡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 應詳訂合理底價,其金額未達稽核條例所定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 上者,先送稽核小組審核後,依規定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未達一定金額百分 之十者,得依機關特性審酌辦理。」;另依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營繕工程暨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第三點:「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除遵照稽察 條例及省府六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府主二字第六九二六函規定辦理外,並得視其 金額多寡情形,依照下例方式辦理之。㈠營繕工程:----⒊五百萬元以下五十萬 元以上者,在本廳門口公告五日,並通知當地相關同業公會,簽請廳長核定進行 比價。----」、第五點:「辦理招標或比價議價,均應先由總務室切實查估市價 情形,並擬訂底價連同資料說明,會會計室簽報廳長核定,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應將投標或比價須知、圖樣、說明、統一標單、預估底價(包括主要項目之單 價分析表或成本分析表),契約草稿或其他有關文件及廣告或公告等,於辦理開 標比價或議價前三日送達審計機關查核,但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項目簡單者,得先 檢送預計金額表,其預估底價得臨時提供查核。」、第六點:「投標以通訊辦理 為原則,廠商須用標單及圖說,應於主辦機關參加廠商名稱,以防範圍標情形發 生,必要時,決標得不通知投標人到場。參加投標之廠商對標單所列各款不得附 有任何條件,違者取消其投標資格。」、第十二點:「購置與修繕除由總務室統 籌以招標或比價辦理者外,均應由使用單位填寫申請單或簽呈,詳細填明品名、 規格、數量及經費來源(修繕費應附具圖說)送交總務室核辦。」、第十四點: 「總務室彙集各單位申請購置案件,應即切實查價並依本程序第三條之規定分別 辦理招標、比價手續,或取具估價單填列單價及總金額先送會計室審核登記會章 再呈廳長核准後辦理。」、第十六點:「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其辦理 招標、比價、議價及訂約、驗收、驗交時,在一定金額以上者,報請審計機關派 員監視;其未達一定金額者,除由廳長授權經辦單位辦理者外,並應由會計室及 有關單位派員會同監辦。」;及依省立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營繕工程暨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第三條:「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除遵照稽查 條例及省府六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府主二字第六九二六函規定辦理外,並得視其 金額多寡情形,依照下列方式辦理之。㈠營繕工程:⒈一定金額(含)以上者, 公開招標辦理,登報二日以上及在本校門口公告五日以上,除通知相關同業公會 外,並依規定函報上級主管機關,並將投標須知、圖樣、說明、統一標單、預估



底價、契約草稿或其他有關文件及廣告或公告等,於辦理開標前三日送達審計機 關查核並請派員監視。----⒊五百萬元以下滿五十萬元以上者,在本校門口公告 五日,並通知當地相關同業公會,簽請校長核定進行比價。----」、第四條:「 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財物辦理招標時,應備各種工程圖說(包括位置圖、工程圖 樣、施工說明)或規格詳細說明,預算標單價分析表、契約草稿、押標金額、空 白標單、廠商資格能力、切結書、投標須知等。」、第五條規定:「辦理招標或 比價議價,均應先由總務處切實查估市場情形,連同資料說明,先經稽核小組審 查後,會會計室簽報校長核定,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將投標或比價須知、圖 樣、說明、統一標單、預估底價(包括主要項目之單價分析表或成本分析表), 契約草稿或其他有關文件及廣告或公告等,於辦理開標比價或議價前三日送達審 計機關查核,但購置定製變賣項目簡單者,得先檢送預計金額表,其預估底價得 臨時提供查核。」、第十三條:「總務處彙集各單位申請案件,應即切實查價並 依本程序第三條之規定分別辦理招標、比價手續,或取具估價單填列單價及總金 額先送會計室審核登記會章再呈校長核准後辦理。(但營繕工程滿五十萬元以上 ,購置財物滿二十五萬元以上者,應先會稽核小組查核,待公開招標或比價日, 資格標審查合格後,全體稽核小組及使用單位人員臨時閉室開會,依據總務處提 供市場初查價款訂定底價,當場由校長核定後,隨即辦理公開招標或比價)」等 規定辦理。
⑶查本件霧峰農工在辦理「擴音工程」時,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由被告丙○○ 檢附「財物購置預算書(含預算明細表)」擬具簽呈,送請稽核小組審議,經稽 核小組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開會審議通過,於同年月二十九日招標公告,並依規定 通知台中縣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嗣於同年二月十二日第一次開標比價,因僅有飛 音公司一家投標而流標;被告丙○○另於同年三月一日檢附上開「財物購置預算 書(含預算明細表)」擬具簽呈,再度送請稽核小組審議,經稽核小組於同年三 月二日開會審議通過,於同年三月九日進行第二次開標比價,工程預算經費仍為 九十八萬五千元,於開標同日由稽核小組核定底價為八十九萬六千元,再由院長 核定底價為八十九萬六千元,並作成底價單,開標當日有飛音公司、鐘王公司、 永安公司、一銘公司參與投標,經無限次減價後,於第八次減價,始由飛音公司 減價投標金額為八十八萬四千元,符合低於底價八十九萬六六千元之金額而得標 等情,此有霧峰農工「擴音工程」招標案卷宗原本一卷扣案足稽。 ⑷又本件被告乙○○調查站、原審及本院均供稱:「擴音工程」是被告丁○○於第 一次招標前直接到飛音公司告知伊霧峰農工正在規劃設計一個擴音工程,需要相 關資料,伊即到霧峰農工現場勘查後,提供一份專業設計資料給被告即霧峰農工 總務主任戊○○做參考,但沒有附價格;另外「數位廣播工程」則是被告丁○○ 於招標公告後開標前告訴伊霧峰農工將發包該工程,伊即到霧峰農工看公告,買 標單,準備要投標等情(見他字第二九九六號卷第七四頁、偵字第12756號 卷第九八頁、原審卷㈠第一一八頁、本院卷第㈠第八三至八七頁);而被告戊○ ○於本院供稱:「(問:設備規格表如何定?)我是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接辦總務 主任,這些資料早就編列,我只是負責執行,當時已經很多廠商送資料過來,這 個部分本來是庶務組長要做,當時我們都是新接,所以我想這個工作是我們總務



處要做的工作,所以我蒐集資料,交給庶務組長做為參考。(問:你如何彙整這 份資料?)當時送過來的資料都大同小異,我有請教我台北的親戚瞭解,我才彙 編成一個設備規格表的資料,剛好也符合我們的預算及需要。因為以前省政府所 訂稽核條件,投標的時候,就要檢附授權證明,這個爭議太大,所以我們才規定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才要提出授權證明。(問:正式公告的設備規格表,內容是 否就是你交給丙○○的?丙○○有無更改內容?)我是交給丙○○丙○○必須 要提給稽核小組稽核,稽核通過後才交給校長批可公告。」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一二八頁);另被告丙○○於本院供稱:「(問:前次開庭的時候,被告戊○○ 有說公開招標規格表是他交給你的?)規格、明細表,明細表中就有價錢,也就 是招標預算書。(問:你在調查站供稱你將規格表交給丁○○去查訪市場上是否 可以買到相同的產品有無綁標的問題,而且是在招標公告之後,才交給丁○○的 ?)我交給他的時候,並沒有跟他說有無綁標的問題,只是告訴他市場上是否可 以買到相同的產品。(問:所謂要查有無綁標的問題,是否應該在招標公告之前 就要進行的事情,而不應該公告之後才做?)因為規格表並不是我製作的,招標 公告以後,開標之前會有廠商打電話來詢問規格等問題,我想先請丁○○去瞭解 一下,如果在市場上可以買得到,萬一廠商打電話來詢問產品規格是否可以買得 到,我就可以回答他可以買得到。(問:你負責招標內容是你職權要製作而且公 告,不管任何人交給你資料,你在製作招標內容及公告之前,是否需要查詢規格 是否涉及會綁標?)因為這些預算的執行,是主任做的,所以這段時間我就沒有 去注意到要不要詢價、綁標的問題。(問:換言之,整個招標內容就是主任處理 好,交給你去公告?)是的。(問:你交給丁○○的規格表跟康主任交給你的規 格表、招標內容的規格表是否一樣?)三張內容都是一樣,是同一份。」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一六四頁至第一六六頁),足認被告乙○○曾經提供「擴音工程 」之設備內容供予被告戊○○參酌,而被告戊○○於查估訪價後,再將製承「財 物購置預算書(含預算明細表)」交予承辦之被告丙○○,復由被告丙○○擬具 簽呈,送請稽核小組審議,並完成前述⑵之招標程序,應甚明確。 ⑸本件招標內容所可能涉及洩密部分有「規格」、「底價」兩部分,本院審之上開 招標內容之規格,並未要求特定規格,於招標公告後,有意參與投標之廠商均可 於市場中取得相關產品之可能而參與投標,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人有限 制規格綁標之行為,故上開規格內容縱使為被告乙○○所提供予被告戊○○參考 ,又為被告戊○○採用,另進行查估訪價後,製成「財物購置預算書(含預算明 細表)」,直接交予被告丙○○,而被告丙○○又直接執持之擬具簽呈,送請稽 核小組審議通過,而予以公告,本院仍認上開規格內容,尚不符刑法第一百三十 二條所稱之「秘密」要件。又上開工程預算經費共計為九十八萬五千元,有霧峰 農工之單位預算本一份在卷足憑(見偵字第一八一八○號卷第一一六至一一八頁 ),是上開預算編列通過後即為公開之事實,並無秘密可言。而上開工程第一次 開標流標後,於第二次開標日之開標前,始由稽核小組成員洪勇智、郭明煌、林 正雄、曾武雄、劉紀盛等人核定定底價為八十九萬六千元,並經由校長即被告壬 ○○核定後,作成底價單,此有底價單附於上開招標案卷宗內可稽,本院審之上 開底價核定隨即開標,而被告戊○○又未參與底價之核定,其對於上開底價內容



應不知悉,公訴人所指被告壬○○戊○○丙○○乙○○涉嫌謀議將底價訂 定為八十九萬六千元云云,即無依據。
⑹公訴人雖以:①被告乙○○於「擴音工程」招標公告前,即先取得斌斌公司之授 權證明書,並製作飛音公司工程估價單即「台灣省立霧峰農工職業學校器材表預 算明細表」,載明日期為八十八年伊月二十六日,亦在招標公告之前;②被告乙 ○○記事本中記載「八十九萬四千元」,與開標第八次減價紀錄原先登載「八十 九萬四千元,嗣又改為八十八萬四千元」相符,顯見被告壬○○戊○○、丙○ ○等人事先已將工程資料洩漏予被告乙○○,並事先謀議將相關規格限制云云; 然查:①「擴音工程」招標公告中,對於產品規格並無特定限制,且投標廠商資 格審查表中,僅載明投標廠商必須檢具「原生產廠正本型錄」,並未要求投標者 須檢附「進口廠商之經銷授權書」,此有投標資格審查表影本在卷足憑(見他字 第二九九六號卷第三四頁),且第二次投標經飛音公司借牌參與投標之其他永安 、鐘王、一銘公司於參與投標時,均僅檢附原生產廠正本型錄,並未檢附經銷授 權書,此亦有上開公司之投標卷宗扣案可證,益足徵所謂經銷授權書對於投標資 格並無影響。從而縱使飛音公司於招標前即已取得上開經銷授權書,然經驗法則 中,取得之原因可能係因預做本件工程招標之準備,或預做其他工程之準備,並 無法推論被告乙○○與被告壬○○戊○○丙○○等人招標前即有何不法之謀 議。②又上開工程第二次招標,四公司出價均高出底價甚多,故從第一次開始減 價,飛音公司將投標金額從預算額度之九十八萬五千元降至九十八萬元,直到第 八次減價出價八十八萬四千元,才符合低於底價八十九萬六千元之標準而得標。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一銘影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鐘王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安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