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勝和律師
陳慶祥律師
陳漢洲律師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二三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其於民
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
月確定,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以上不構成累犯),其明知海洛因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
許可,不得販賣、持有,竟於九十年五月初某日,在苗栗縣竹南鎮火車站前,向
某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元價格,
購入碎塊及粉狀(淨重一○一‧三二公克)之海洛因後,即意圖販賣而持有之,
並攜帶至苗栗縣竹南鎮○○路五四七巷一一九弄六號丁○○住處,利用其所有之
小型研磨機一臺及不知情丁○○所有之大型研磨機一臺,為分裝海洛因之工具,
將碎塊狀之海洛因研磨成粉末,再擬以其所有之夾鏈袋分裝成重量不等之小包裝
海洛因,伺機販售。嗣苗栗縣警察局少年隊員警,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核發之搜索票,於九十年五月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前往丁○○上開住處
搜索,甲○○為掩飾其持有大量之海洛因,趁警方尚未進入屋內之際,將內裝有
海洛因二大包之鐵罐一個,從其三樓房間窗戶往外丟擲,正好落到隔著一條防火
巷許添春所有房屋二樓陽臺上之花盆旁,旋為埋伏在屋後之警員所發覺,警員由
屋主許添春引導爬上二樓陽臺,在花盆旁找到裝有海洛因之鐵罐,另警方進入丁
○○屋內後,在一樓客廳扣得甲○○所有用以分裝海洛因之夾鏈袋四十三個,在
一樓廚房扣得丁○○所有之大型研磨機一臺(上面有海洛因殘留),在三樓甲○
○房間內扣得小型研磨機一臺(上面有海洛因殘留)、海洛因一小包,在三樓廁
所之衛生紙盒內扣得海洛因五小包(另在四樓客廳扣得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
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無涉)。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扣案之小包毒品海洛因是
伊買回來供自己吸食用的,大包毒品海洛因不是伊的,伊不知道是何人丟出去的
,小型研磨機是伊所有,用來磨玉石用的,不能用來研磨海洛因,伊沒有要販賣
海洛因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雖僅承認扣案之小包海洛因係其所有,而否認罐裝之二大包海洛因屬
其所有,然從下列證據顯示扣案之全部毒品海洛因,均係被告甲○○所有:
⑴被告甲○○於九十年五月九日警詢時供承:「警方搜索時我在該住處三樓房間
,現場還有乙○○在三樓前方睡覺,屋主丁○○後來也回來。該住處為我朋友
丁○○所有。警方在一樓客廳查獲夾鏈袋四十三個,廚房查獲研磨機一臺,在
二樓屋主丁○○房內查獲安非他命吸食器乙組、三樓我使用的房間內查獲海洛
因一小包,磨石機一臺,及廁所內衛生紙盒內查獲海洛因五小包,四樓客廳查
獲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另外在屋後防火巷陽臺查扣我丟棄之海洛因兩大包
。海洛因經警方秤毛重共為一○八公克。警方所查扣的違禁物大部分都是我的
。:::」、「(問:你與屋主丁○○是何關係?何時住在該處?)我與屋主
是朋友關係。我是於本(九)日凌晨才到他家。」、「(問:警方在該處後面
防火巷陽臺上查扣鐵罐一個,內有兩大包海洛因是否為你丟棄的?)是的,因
為我發現警方要入內搜索時,才將毒品從三樓窗口丟到防火巷陽臺。」:::
「我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係向住桃園縣綽號『阿龍』之男子所購買,每次購買
二至三兩,價格二十五萬。我不知道『阿龍』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他都主
動打電話向我連絡,我們都約在竹南火車站交易。前後共買三次。」等語明確
(參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五號偵查影卷第三、四、五頁);嗣於九十年五
月九日檢察官偵查時供承:「(問:警方今日查獲之物品是誰的?)海洛因一
○八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還有一臺是磨玉石的機
器,上述物品是我的,:::。」、「(問:你海洛因一○八公克及摻有海洛
因之香煙是何來的?)都是我向桃園一個綽號『阿龍』的人買的,我這次買了
三兩,大概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問:如何與阿龍連絡?)是朋友李文
慶介紹我跟他認識,我每次要買海洛因都是阿龍主動打電話與我連絡,::。
」、「(問:前後向阿龍購買幾次?)總共三次,第一次是八十九年十二月份
,我以十萬元購買一兩的海洛因,第二次是九十年一月份,也是用十萬元買一
兩,第三次以二十五萬元買了三兩,是五月初買的,三次皆是在竹南火車站交
易,每次交易皆只有我們倆在場。」、「(問:前後購買多達五兩之海洛因現
在何處?)現在只剩警方查扣之一○八公克海洛因,:::。」等語明確(參
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五號偵查影卷第二十三、二十四頁);於九十年五月
二十八日向檢察官供承:「(問:查獲之毒品何時購得?)今年四月底五月初
。」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八頁);於九十年十
月二十九日向檢察官供承:「當時是我獨自購買,:::。」:::「(問:
查獲之毒品何人所有?)是我剛買的。::。」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
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四十三頁背面、第四十四頁)。
⑵證人即查獲警員孔志堅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原審時到院證述:「(問:
九十年五月九日,是否有前往搜索竹南鎮丁○○住處?)是。」、「(問:整
個搜索情形?)我們分七、八個人去,我在前門,門開了我才進去。」、「(
問:門是誰開的?)同仁開的。」、「(問:如何進去的?)借隔壁房子,從
前面陽臺進去,因裡面的人不開門。」、「(問:進去裡面時,裡面有多少人
?)有看到甲○○跟乙○○。」、「(問:丁○○何時回來的?)之後我們搜
索到毒品,他才回來的。」、「(問:你搜索到毒品的情形?)因有三樓,我
們分開搜索,當時我是在二樓,聽到三樓有搜到東西,我們就全部上去。」、
「(問:三樓搜到東西情形?)我記得從廁所裡面、三樓房間搜到東西。」、
「(問:搜到多少東西?)當時不是我搜的,我不知道詳情。」、「(問:本
件有一鐵罐裝毒品,在後方其他建築物搜到,是否知道?)知道。」、「(問
:如何知道?)我們搜索時,有二、三個人在後門監控,我聽我同事講,鐵罐
從三樓丟出去,同事經安親班屋主同意,過去拿出來。」、「(請審判長提示
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五號第二十頁現場圖,問:當時查獲的情形是否如現場
圖所劃的?)是。」、「(問:本件被告筆錄,是否由你製作的?)不是。」
、「(問:製作時,是否在場?)我有在場。」、「(問:製作筆錄時在場,
其情形?)在三樓辦公室。」、「(問:有多少人在現場?)搜索的同仁及被
告、乙○○。」、「(問:丁○○是否有在現場?)記不住。」、「(問:你
隊部三樓辦公室情形?)一樓是警察局公關室,二樓是婦幼組,三樓是少年隊
外勤組。」、「(問:門一進去就是你們辦公室?)是。」、「(問:所以,
它是開放的空間?)是。」、「(問:被告作筆錄時,你有無在附近?)在三
樓。」、「(問:有無聽到被告製作筆錄的情形?)沒有。因我在整理其他的
資料。」、「(問:製作筆錄時,你同仁有無對被告刑求,或其他不法的行為
?)沒有,從頭到尾到人犯移送,都隨案移送。」、「(請審判長提示調查局
函附照片,問:左方的空袋,是否你們查獲的毒品裝袋?)對。」:::「(
問:為何本件需要七、八個人?)因前面有監視器,後面有防火巷。」:::
「(問:搜索進去時,多久時間看到被告?)我在三樓看到的。我在二樓有停
留,時間無法拿捏。」、「(問:有無到三樓看到三樓上的廁所五小包?)我
看到時,已經搜到了。」、「(問:搜索的同時,被告在何處?)被告在三樓
的小房間裡面。」、「(問:你們在一樓、二樓、三樓、及後面防火巷,所查
扣的東西時,有無請被告跟著看?)也是有。就我看到的東西是有。」::「
(問:當時查獲的時候,建築物是否只有被告、乙○○在內?)是。」等語明
確(參見原審卷第九五至一○二頁、第一○五頁、第一○七至一○九頁)。
⑶證人即查獲警員顏睿杰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原審時到院證述:「(問:
九十年五月九日,是否有到竹南丁○○住處搜索?)有。」、「(問:搜索情
形?)線索是我們小組先去勘查,有發現第二間房子有監視設備,當天本來是
要用埋伏的方式,我分配在後門,我們在後門可能有被裡面的人發現,我們從
後門有表明身分,進去搜索,進去看到裡面的人,在三樓的地方丟一個東西下
來,因為裡面的人拒絕開門,我們從後門進去,把後門用扳手撬開。」、「(
問:剛剛偵查員說,他是從隔壁陽臺進入,跟你說的不一樣?)有二組人員,
我跟另一同事負責撬門,副隊長從前面攀爬二樓氣窗進去下來一樓幫我們開門
,那時候我們已經快把門撬開。」、「(問:你們進去之後,看到該建築物裡
面有多少人?)當時有二個人。」、「(問:被告有無在裡面?)有。」、「
(問:另一個根據搜索筆錄是乙○○,是否如此?)是。」、「(問:丁○○
是在搜索過程回來的?)是。」、「(問:你們搜索扣到何物?)對面陽臺有
一鐵盒子裝的海洛因,一樓有研磨機、夾鏈袋,時間那麼久了,扣押的物品,
如扣押筆錄所載。」、「(請審判長提示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五號第二十頁
現場圖,問:現場查獲東西是否如現場圖所示?)是。」、「(問:你到現場
,你搜索哪一樓?)我們先到三樓把人控制住,然後我跑到四樓去看,先確定
沒有人,我再逐樓搜索。」、「(問:搜索是由你搜索還是有其他人?)整組
人都有。」、「(問:你分配到搜索的工作,是搜索被告,還有?)乙○○的
房間。」、「(問:本件三樓廁所內的海洛因,是否由你搜索?)印象中不是
。」、「(問:廁所的毒品被搜到的時候,你有無看到?)搜到之後,有會同
在場人員說在哪邊搜到的。」、「(問:在防火巷外面的隔壁陽臺發現到毒品
,是由你去查獲的?)不是。是我同仁。」、「(問:後來當天下午,被告有
到少年隊製作筆錄,根據筆錄詢問人,是寫顏朝乾?)是。」、「(問:你當
時是叫顏朝乾?)是。」、「(問:何時更名?)九十一年五、六月。」、「
(問:被告筆錄是何地方製作?)在少年隊三樓辦公室。」、「(問:當時製
作筆錄時,有何人在現場?)有十幾個。」、「(問:哪些人?)包括被告、
乙○○、丁○○,其他是我的同事。」、「(問:製作被告筆錄,有無錄音?
)有。」、「(問:根據筆錄記載,被告有承認現場扣到的毒品,是他的?)
是。」、「(問:是否被告自己講的?)是。」、「(問:被告是否也坦承陽
臺上的鐵罐裡的毒品,也是他丟棄的?)是。」、「(問:被告是否也坦承毒
品,是他以二十五萬元,向一位綽號阿龍購買的?)是。」、「(問:被告跟
你們供述說,現場有他、乙○○在現場,丁○○是後來才回來,是否這樣?)
是。」、「(問:從搜索到製作筆錄,被告有無講說這個毒品是由其他人所丟
棄的,不是他丟的?)沒有。」、「(請審判長提示調查局函所附照片,問:
該毒品是否你們當時所查獲的?)是。」、「(問:照片上的分裝袋,是否當
天查獲的?)是。」、「(問:分裝袋上面的記載的重量,是否你們所秤的?
)是。」、「(問:當天你是從後面進去?)是。」、「(問:從前面、後面
是同時進,還是先後,差距多久時間?)他們發現我們警察在現場的時候,我
們開始表示身分,才用強制力,是我們後面人員先動作,是副隊長從前面進去
後,他從二樓下來,開門讓我們進去。」、「(問:後面人員在敲門、撬門花
多久時間?)四、五分鐘。」、「(問:四、五分鐘時間裡,有無看到茶葉罐
從何處丟出來?)從三樓丟出去。後來被告有探頭出來說,你們憑什麼撬門。
」:::「我們邊撬門,有在看現場情況,應該有看到手丟出去動作,被告一
下子就探頭出來,手丟的動作出去,有聽到聲音。」:::「(問:丟出去的
動作,你看到東西著地的聲音後,被告一下子探頭出來,一下子時間多久?)
四、五秒時間。」:::「(問:本案所查扣物品,有無帶同被告到現場指證
查扣之物,是在何處查扣?)有。」、「(問:你有全程陪同被告到現場指證
查扣物?)在幾個較明顯的地方、三樓、四樓我比較有參與,其他部分不清楚
,有其他同事負責。」、「(問:有無帶同被告到對面防火巷二樓?)沒有。
」、「(問:當天筆錄是你製作的?)是。」、「(問:在製作筆錄,有無錄
音?)有。」、「(問:有無將錄音帶過來?)因有調動,找不到錄音帶。」
、「(問:當時錄音帶沒有隨案移送嗎?)沒有。」:::「(問:當天被告
在筆錄裡面,被告承認鐵罐裡面二大包海洛因,是他丟棄的?(提示九十年度
毒偵字第七○五號第四頁第七至第九行)被告當時的陳述是否實在?)是。」
、「(問:查扣的毒品,總計有一○八公克,依你的經驗,有無詢問被告有無
販賣?)我有問,在筆錄的第五頁第九行。」、「(提示同上卷筆錄,問:他
說他沒有販賣,是否出於他的意思所說?)是。」:::「(問:就你辦案經
驗,被告持有大量毒品,會承認販賣,是多還是少?)都不會承認。」、「(
問:為什麼不會承認?)刑期太重了。」、「(問:本件查獲的海洛因數量,
就你查獲的經驗,是否眾多?)數量算很多。」、「(問:被告查獲之後,有
無說毒品是別人的?)沒有。」等語明確(參見原審卷第一一三至一三三頁)
。
⑷證人即查獲警員丙○○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於原審時到院證述:「(問:九十
年五月有到竹南鎮○○路五四七巷一一九弄四號搜索?)有。當時是警員的身
分,支援少年隊。」、「(問:當天搜索,你擔任何職務?)我跟顏睿杰擔任
搜索地點後門部分、包括警戒相關事宜。」、「(問:看到什麼事情?)那時
我們持搜索票去搜索,如果對方不開門,我跟顏睿杰要從後門破門,我們有用
榔頭撬門,還沒有完全破壞,那時剛好副隊長進去,在門鎖半破壞的情形下,
副隊長開門讓我們進去。」、「(問:在後門的時候,有無注意到搜索的地點
有何情況?)破壞時間約有十分鐘,那時看到三樓後方有一位男子,拿著一個
罐狀的東西往後面另外一棟房子陽臺丟棄,丟棄後,我們即時發現,認為那東
西應該我們要搜索的東西,我們馬上呼叫另外一位在場的小隊長,從丟棄物品
到丟棄的地點,我們算一下應該在第三間,我跟小隊長就到我們算好的那棟房
子尋找。」、「(問:如何進去那棟房子?)那時候有一個幼稚園,我們按門
鈴,表示我們的身分,說我們搜索的地方,有丟棄一個東西,是否可以讓我們
進去尋找,然後他們就讓我們進去,我們上去後,幼稚園那家沒有,是在幼稚
園隔壁的那間,我們腳跨過去,將那男子丟棄的東西持獲起來。」、「(問:
持獲何東西?)茶葉鐵罐的東西,小隊長直接打開,是海洛因。」、「(問:
是否可以詳細敘述海洛因毒品的狀況?)鐵罐裡面裝兩大包,其中壹包是兩大
塊狀,另一包粉碎性的塊狀。庭呈查獲毒品現場照片四張。」、「(問:查獲
毒品之後,如何處理?)由小隊長暫時性的保管。」、「(問:是否有人去搜
索地?)有再回去跟其他小組共同執行搜索。」、「(問:有無向帶隊的長官
報告查獲的罐裝內的毒品?)有。」、「(問:回去配合其他小組執行搜索,
參與程度?)我們在後方取回罐裝毒品,直接回到搜索地,那時候小隊長有向
副隊長報告,我們在後方取得毒品,我們取回回去後,其他另外一組人員已在
三、四樓同步搜索,我還沒上二樓時,有聽到同事在喊現場有人,且有毒品,
後來,其他同事也向三、四樓作支援的動作。」、「(問:其他毒品在何地方
查獲?)我在現場目睹的是廁所部分。」、「(問:請敘述在廁所查獲情形?
)搜查衛生紙盒,衛生紙盒裡面有一個小包包,小包包裡面有五小包的毒品。
」、「(問:搜索時,房子裡面有多少人?)當時另外一組小組人員在外面控
制時,只有乙○○、甲○○二人。」、「(問:你看到乙○○時,他做什麼?
)已被我們其他人控制住,在甲○○被控制的那個房間,他上身沒有穿衣服。
」、「(提示調查局回函所附照片,問:上面寫幾公克,是你們寫的嗎?)是
。」、「(問:那些裝毒品的塑膠袋,是現場的?)是現場的東西。」、「(
問:回去製作甲○○的筆錄時,有無在現場?)有。」、「(問:請敘述製作
甲○○筆錄狀況?)甲○○的筆錄由顏睿杰製作,我們其他人作從現場帶回的
物品作封籤的動作。」、「(問:甲○○就你跟他接觸的過程,他有無說毒品
不是他的?)就我的部分沒有,其他的同事,我不知道。」:::「(問:如
何知道三樓上的男子?)我們用榔頭撬門鎖,在撬的當中,剛好有人開窗戶,
我們看到一個中年男子持罐狀物往正前方丟棄。」、「(問:你有看清中年男
子的相貌?)現在叫我確認,我無法確認,我只知道是中年男子。」、「(問
:你跟顏睿杰是同時看到?)我有看到,他是否經由我告訴,才目光轉移,或
者我經由他的告訴,目光轉移,才發現,我不確定。」、「(問:當天有無看
到被告?)有看到。」、「(問:第一次在何地看到?)在他房間,同乙○○
一同被警方制伏。」、「(問:第一次看到他時,他的衣著?)時間太久,不
記得。」、「(提示證人剛庭呈查獲現場鐵罐照片,問:是否為光滑面鐵製外
殼?)是。」:::「(問:扣案的鐵罐,查扣時有無請被告在場指認,陪同
查扣?)沒有,那時他沒有被我們控制住。」、「(請求提示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七○五偵卷第四頁,問:被告有坦承鐵罐內的毒品是他丟棄的,你是否知道
?)知道。」、「(問:被告在現場有無坦承?)有。」、「(提示同上偵卷
第五頁,問:被告稱是向綽號「龍」買的,是否有聽到?)沒有聽到。」、「
(問:為何沒有聽到?)我沒有全程跟在被告旁邊。」、「(問:就你們辦案
的經驗,被告坦承有丟棄鐵罐,確實有查獲鐵罐,有無必要採指紋?)一般嫌
疑人有坦承,我們就沒有做採指紋的動作。」、「(問:在搜索地被告有無爭
執,你們查扣鐵罐內毒品這件事情?)沒有。」、「(問:從被查獲到移送,
被告有無爭執你們查扣毒品這件事情?)沒有。」、「(問:從被查獲到移送
,被告有無爭執毒品是別人的?)沒有。」、「(問:從被查獲到移送,你有
全程陪在被告旁邊?)在同一辦公室內。」:::「罐裝毒品拍攝照片的磁磚
,與在他的房間垃圾桶倒出來起獲的一小包海洛因拍攝照片磁磚都是一樣,顯
然當時我們在現場有拿給他看,才作拍攝動作。」等語明確(參見原審卷一八
八至一九四頁、第一九六至一九八頁、第二○○至二○三頁、第二○五頁)。
⑸原審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前往現場履勘結果:「一、勘驗標的物應為竹南
鎮○○路五四七巷一一九弄六號,為四樓建築物,一樓大門口外面有加設一臺
新光保全監視器。一樓、二樓、三樓、四樓屋內隔局如附圖(一)、(二)、
(三)、(四)所示。二、:::從三樓靠近防火巷房間窗戶鐵窗外緣至對面
二樓陽臺如附圖(三)所示B距離為七˙三公尺。三、三樓靠近防火巷房間窗
戶左側裝有一臺大同冷氣,據屋主之母稱,該冷氣是案發後裝的,案發時沒有
該冷氣。四、二、三樓窗戶與防火巷對面如附圖所示B陽臺無任何障礙,完全
淨空。五、由法官親自拿一個茶葉罐蓋,爬上窗戶站在鐵窗,手伸出去,往對
面二樓陽臺(附圖編號B)丟擲,茶葉罐蓋落在B的陽臺上,屋主之母稱,該
茶葉罐蓋同意由本院暫時保管。六、另到對面防火巷編號B屋主住宅,經屋主
許先生同意至其二樓陽臺履勘,法官剛所擲的茶葉罐蓋,確實落在陽臺花盆下
,法官命將該蓋子帶回法院保管,並命警拍照。七、據屋主許添春稱:案發當
日,我在廚房煮飯,聽到二樓陽臺有碰一聲,我奇怪就到二樓看,下來時警員
就進來說借我去看一下,他們就上去看,我幫他們開門,兩個警員說要找東西
,他們搬開所有花盆,找到一包東西,我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他們用小帽子將
該包東西包著就走了。當時對面都還沒有裝設鐵窗二樓部分,三樓部分我不清
楚,防火巷因第一間已經加蓋,所以無法通行。我於案發前幾個月就搬進來,
房子是新蓋的,我聽到碰一聲到警察來,只有幾分鐘很短時間。八、案發地點
監視器設在進入一樓大門左上方,監視螢幕在一樓客廳高低櫃上。命警員將監
視器及螢幕拍照。」有原審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勘驗筆錄及照片十幀在卷足
憑(參原審卷第四五至五十頁)。
⑹被告甲○○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既供承扣案之毒品均為其所有,且係出於
其自由意思,而查獲警員孔志堅、顏睿杰、丙○○三人亦詳細證述查獲之經過
,參以原審在履勘現場時,當場嘗試以茶葉罐之蓋子從三樓窗戶往外丟擲,該
蓋子輕易落在許添春房屋二樓陽臺上之情節,足見被告甲○○於案發當時將鐵
罐裝毒品海洛因,丟擲至許添春房屋二樓陽臺上,並非難事。又警方進入屋內
時僅有被告甲○○及乙○○二人在場,屋主丁○○是事後才返回,已據上開警
員證述甚明,而被告甲○○既於原審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訊問時供稱:「當
時我在三樓睡覺,聽到樓下有人撬門,我才開窗戶看,看到是少年隊,我就在
樓上準備穿衣服,他們就上來了。」、「因當時只有我跟乙○○在,:::。
」、「(問:從你聽到警察撬門聲,到你探頭出去看,當時是否只有你壹個在
房間?)對。」、「(問:查獲時,乙○○在做什麼?)對面房間睡覺。」等
語(參見原審卷第一三三頁、第一三七頁、第一四一至一四二頁),顯然在屋
後監控之警員顏睿杰、丙○○看到三樓窗戶丟擲鐵罐之人,無疑就是被告甲○
○。再者,乙○○、丁○○二人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均堅決否認扣案之
毒品海洛因係渠等所有,依「排除法則」,乙○○、丁○○二人既均被排除在
外,則扣案之毒品海洛因當然係被告甲○○所有,至為灼明!
⑺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質疑偵查中供述並非伊意思,而辯以係警察要伊承認,
有關海洛因的部分記載全部是伊的是不實在,是警員自行寫一寫要伊簽名,因
為作筆錄之警員告訴伊,不會送伊販賣毒品,只移送伊施用毒品部分,伊想剛
好藉此機會去勒戒,所以才承認云云。然被告於原審時供認:「(問:當天下
午在少年隊製作筆錄,是否向警察承認除了夾鏈袋、研磨機是屋主外,其他是
你的?)是。」、「(問:當天是否也有跟警察承認丟在後方防火巷的毒品,
是你丟棄的?)是,我有這樣講。」、「(問:你是不是有跟警察說,這些毒
品是你向綽號阿龍的男子購買,價值二十五萬元,購買過三次,都是在竹南火
車站購買?)是。」、「(問:查獲當天晚上,在地檢署內勤檢察官詢問時,
是否也有跟檢察官說,你在八十九年十二月用十萬元買了一兩海洛因,在九十
年一月亦用十萬元,買一兩海洛因,第三次是九十年五月,用十萬元(應係二
十五萬元之誤)買了三兩,是綽號阿龍賣給你,在竹南火車站交易,有這樣講
?)對。」、「(問:你後來跟檢察官說,有部分毒品是要無償提供給朋友吸
食?)對,我是有這樣講,當時是因為我在少年隊筆錄,他們說叫我趕快承認
,送我去地檢署,去地檢署才這樣講的。」等語(參原審卷第八一至八三頁)
,則由被告於原審時自承確有供述如警、偵訊筆錄所載內容,且除警詢筆錄外
,被告亦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認扣案海洛因確屬其所有,難認該筆錄有何不實之
處,雖該警詢筆錄之錄音帶已因員警調動,且因偵辦本案距今已有二年餘,致
該錄音帶遍尋不著,經苗栗縣警察局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以苗警少字第○九三○
○四○○○七號函復在卷(參本院卷第一○七頁),惟該警詢筆錄既依被告之
供述而為記載,此由被告於偵查中供作相同供述甚明,被告亦未舉其陳述有何
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得,
且由上揭證據以觀,足認其當時承認該海洛因係其所有一節應與事實相符,自
應認有證據能力。
⑻再被告甲○○及其選任辯護人雖辯稱當時三樓窗戶業已裝設鐵窗,而丟擲之茶
葉罐直徑為十一公分,經至現場模擬,因該鐵罐直徑大於鐵窗兩鐵條之間距,
故無法通過鐵窗,亦當然無法投至對面陽臺,原審現場模擬時並非以整個鐵罐
作模擬,而係以鐵罐蓋作模擬,已失真實,該鐵罐如確無法通過鐵窗,則扣案
裝於茶葉鐵罐中之二包海洛因即非被告丟置,亦非被告所有,可證明被告之警
訊中之自白,即與事實不符,請求再行履勘云云。然據證人丙○○即當時至現
場查獲該茶葉鐵罐之警員於本院結證稱:「(問:本件是否由你們查獲?)是
的。」、「(問:本件查獲茶葉鐵罐是否即庭呈的鐵罐?)應該是市面上的四
兩裝的茶葉罐。」、「(問:原審履勘的時候,你有無在場?)我當時人不在
場。」、「(問:為何未將茶葉鐵罐移送?)當時被告在現場並未否認是他丟
擲的茶葉罐(裡面有盛裝毒品),因為當時茶葉罐有帶回隊上,並先秤毒品的
重量,而未隨案移送茶葉罐。」、「(問:查獲當時的茶葉罐形狀為何?)容
積應該比律師庭呈的茶葉罐還小,但是我無法實際比對,我記得當時查扣的茶
葉罐應該是四兩裝的,而庭上的茶葉罐應該是半斤重的茶葉罐。」:::「(
問:你當時查扣該茶葉罐的時候,有無見到被告丟擲茶葉罐?)我只有見到有
人丟擲該茶葉罐,但不能確定是否即被告所丟擲。」、「(問:該茶葉罐可否
經由窗戶丟擲出去?)當時還沒有裝設鐵窗,所以只要打開窗戶就可以丟擲出
去。」、「(問:你所指稱的窗戶是否即本院卷第六十四頁所示的窗戶?)我
記得是從三樓部分丟擲出去的,當時沒有裝設鐵窗,至於有無冷氣機已經沒有
印象。」、「(問:依證人丙○○所述,本件查獲時之茶葉罐是否即庭呈的茶
葉罐,還是原審卷附的茶葉罐?)原審卷附相片所示。」等語(參本院卷第八
七至八九頁、第九一至九三頁),則由上揭證人丙○○之證言可知,本件被告
選任辯護人上揭於本院庭呈之茶葉罐與當時警員至現場查獲內裝有毒品海洛因
之茶葉罐大小明顯不同,自無從以該事後自行所呈之茶葉罐作為本案判斷之依
據,且證人丙○○對於案發當時,三樓房間之窗戶並未裝設鐵窗,只要打開窗
戶即可以丟擲茶葉罐一節證述甚詳,自無從以該房間事後始裝設鐵窗予以否定
該茶葉罐係被告所丟擲,故被告此項抗辯,顯難置信。至被告選任辯護人聲請
證人丁○○到庭為證,然本院認此部分有無裝設鐵窗一節,已據證人丙○○證
述甚詳,故認該證人丁○○已無傳訊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被告甲○○雖否認其無販賣毒品海洛因之意圖,然從扣案毒品海洛因被查獲時之
形狀、分裝後之外觀、數量之龐大及研磨機上有海洛因之殘留等情形,足以證明
被告甲○○持有之毒品海洛因,係供其意圖販賣之用,茲分述如下:
⑴被告甲○○於九十年五月九日向警方供稱: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是伊用來自己吸
食的云云(參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五號偵查影卷第三頁);於九十年五月
九日向檢察官供稱: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伊自己施用一部分,一部分伊無償提供
給林石千、連雲璋及綽號「光頭財」之男子吸食云云(參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
七○五號偵查影卷第二十五頁);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檢察官供稱:伊與
林石千合買毒品海洛因,要將毒品分給他云云(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
號偵查卷第八頁背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檢察官供稱:從八十九年起
開始與他們一起施用毒品海洛因,從當時一起合資購買云云(參見九十年度偵
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二十二頁背面);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檢察官供
稱:當時我是獨自購買,原欲分他們,但後旋遭查獲云云(參見九十年度偵字
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四十三頁背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原審訊問
時供稱: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六小包是伊要吸用的,二大包不是伊的云云(參見
原審卷第八八、八九頁)。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對於扣案之毒品
海洛因前後既有數種辯解,且供詞內容一再變更,其上開辯解已難令人置信。
而證人林石千於偵查中證稱:伊不認識被告但有聽過此人,知道其姓名,::
:,伊不認識連雲璋及乙○○,甲○○沒有拿海洛因給伊用,沒有與甲○○合
買毒品,他亦無賣給伊等語(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三十七
頁背面),證人丁○○亦於偵查中否認有看過扣案之毒品海洛因等語(參同上
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五十頁),參以毒品海洛因在不法市場之價格相當昂貴,
本件被查獲扣案之海洛因數量甚鉅,足見被告所費不貲,衡情若非有利可圖,
被告甲○○豈有可能無償提供價值甚昂貴之海洛因予他人吸用之理?且被告所
稱無償提供予人施用一節已據證人林石千予以否認,難認被告此項抗辯屬實。
故被告辯稱買回來要供他人吸用,絕非事實!亦即被告甲○○上開數種辯解均
應排除其真實性且不可採。
⑵警方查扣之毒品海洛因既均是被告甲○○所有,已如前述,而警方最初查扣之
毒品海洛因共有八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依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
法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一○一˙三二公克(包
裝重六˙七八公克),有該局九十年六月八日(九○)陸(一)字第九○一六
七五○七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足稽(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
第十七頁)。又該局係將八包毒品海洛因,先以化學呈色分析法初步篩驗,均
呈有海洛因陽性反應後,才加以混合鑑定,混合後外觀有碎塊及粉狀互相摻雜
,而送驗時八包海洛因外觀形狀,分別為「標示:陸拾伍公克」大塑膠袋一個
,「標示:參拾肆點柒公克」中塑膠袋一個,「標示:零點肆公克」小塑膠袋
一個,「標示:零點貳公克」小塑膠袋一個,「標示:貳點壹公克」小塑膠袋
四個,此亦有該局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九二○○○八二九六○
號函附照片一幀在卷足參。又扣案之大小研磨機各一臺,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依
同一方法檢驗結果,該二臺研磨機上均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此有該局九
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陸(一)字第九○○八○九二七號檢驗通知書乙
紙在卷足憑(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五十二頁)。從被告甲
○○持有之毒品海洛因不僅數量龐大且有碎塊狀,二臺研磨機上亦有海洛因殘
留,且警方在屋內所扣得之夾鏈袋四十三個,屋主丁○○否認為其所有(參見
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五十頁最後第五行)等情節以觀,在在顯
示被告甲○○利用二臺研磨機,將粉塊狀之海洛因研磨成粉末,再利用夾鏈袋
分裝成重量不同、數量不等之小包裝海洛因,準備伺機販售無訛!至被告雖辯
稱上揭小臺研磨機係伊用來磨玉石所用,並非用來將海洛因磨成粉末;被告選
任辯護人亦質疑該研磨機無從用以磨海洛因云云,然苟該小臺研磨機僅係被告
用以磨玉石用,何以其上經檢驗結果竟有海洛因殘留?此顯與常理有悖,足見
被告所辯之不實,至被告將該研磨機如何研磨海洛因之情形,自屬依其如何使
用研磨機而定,該研磨機既供研磨之用,豈有不能研磨海洛因之理,故被告選
任辯護人聲請勘驗當庭研磨模擬,本院認無此必要,附此敘明。
⑶又如前所述,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達一○一˙三二公克,依照一臺斤折
合六百公克,一臺兩為三十七˙五公克(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則扣
案之毒品海洛因換算結果,約有二˙七兩(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加
上包裝袋重量,與被告甲○○向警方供稱:每次購買二至三兩,及向檢察官供
稱:此次購買三兩之供詞,不謀而合。至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可供被告甲○○一
人施用多久,經原審向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函詢,有關人體一日可承
受多少毒品海洛因份量,及扣案海洛因一○一˙三二公克,可供人體吸食多久
?該局函復原審稱:「::::二、::::海洛因一般劑量為每四小時施用
五至十毫克(純品);其最低致死劑量為二○○毫克,若單次施用超過該劑量
,即有致命之可能。惟久用成癮者會產生耐藥性,其程度依個人體質、使用頻
率與接觸時間之長短等因素而異,可使其致死劑量增至數倍或十倍以上。三、
來函所述之海洛因重量可供吸食時間多久,因施用者之施用劑量、施用頻率、
個人體質及對藥物耐受性等因素而不同,依個案而異。」有該局九十二年四月
三日管檢字第○九二○○○二四九五號函乙紙在卷足憑(參原審卷第七三頁)
。又經本院向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函詢上開函有關海洛因劑量及純度
等相關問題,據該局函復本院稱:「:::二、本局前函函復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所指之劑量為一般醫學之使用劑量,為一般人服用後能產生藥效之劑量。成
癮者因產生耐藥性,需提高劑量方能達成同等藥效。三、本局前函所述之「一
般劑量」、「最低致死劑量」意指海洛因純度為百分之百純品之施用劑量。三
、本局前函所述均為口服之施用劑量。若以口服方式施用,因需經由胃腸道吸
收,肝臟代謝,而使體內實際產生藥效之劑量不盡相同,因人而異;若以香煙
煙草中摻入海洛因之方式吸食,會因點燃後香煙中有部分海洛因揮發擴散至空
氣中,故以香煙吸食之方式,因其吸食效率不同,所需劑量差異亦較大。至於
香煙吸食劑量是否與口服劑量一樣,需視其實際進入體內之劑量是否相同等因
素而定,因個案而異。」有該局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管檢字第○九二○○○九
一六○號函一紙附卷可參(參本院卷第四四、四五頁),則依上揭行政院衛生
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上開函敘意旨觀之,足見一般人以口服方式施用海洛因,每
日每隔四小時施用海洛因一次,每次施用五至十毫克,一日可施用三十至六十
毫克,一年三百六十五日不間斷施用,則每年可施用一萬零九百五十毫克至二
萬一千九百毫克;而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淨重一○一˙三二公克,以一公克為一
千毫克計算,則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共有十萬一千三百二十毫克,足供被告甲○
○一人施用長達數年之久,縱使被告甲○○毒癮甚深,或其並非以口服方式施
用海洛因,而係以香煙煙草摻入海洛因方式吸食海洛因,所需劑量有較大之情
形,然以扣案之海洛因數量實在太多,仍可供其施用甚久無訛,況由被告前科
紀錄顯示,被告於本件被警查獲前,僅有於八十三年間被查獲有施用麻醉藥品
遭判刑之紀錄,並無施用毒品海洛因之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可按,衡諸一般經驗法則,被告甲○○豈有可能購買數量如此鉅
大之海洛因,囤積數年僅供其一人施用之理?故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應是被告
甲○○意圖供販賣而持有之,應可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甲○○前開辯解,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此外復有證人
丙○○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提出查獲當時海洛因現況之照片四幀,在卷足資佐證
,事證明確,被告甲○○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被告甲○○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原起訴檢察官雖以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一項轉讓第一級
毒品未遂罪起訴,然於原審時經蒞庭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改以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一級毒品罪起訴,本院自毋庸再變更起訴法條。其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已
為意圖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
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復審酌被告甲○○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海
洛因之數量甚多,倘被其脫手成功,毒害社會必相當嚴重,惡性非輕,及犯後一
再翻異前詞,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十年四月,又說明扣案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共八包(合計淨重一○一˙三二公克,包裝重六˙七八公克)、研
磨機二臺上殘留之海洛因,均係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小型研磨機一臺,係被告甲○○所有,大型
研磨機則是屋主丁○○所有,已據被告甲○○供述甚明,核與屋主丁○○之證詞
相符(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七頁背面);至扣案之夾鏈袋四
十三個,屋主丁○○否認為其所有(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五
十頁),足見該夾鏈袋應是被告甲○○所有無誤;扣案之小型研磨機一臺、夾鏈
袋四十三個,既係被告甲○○所有,並供其意圖販賣而研磨分裝毒品海洛因之用
,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之香煙一
支,經鑑定結果雖摻有海洛因成分,然該支香煙係供被告甲○○施用毒品,與其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無涉,應由檢察官另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毋
庸在此宣告。經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允適,被告提起上訴,猶執陳
詞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陳 秀 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