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抗字,93年度,23號
TPHV,93,家抗,23,200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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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抗字第二三號
  抗 告 人 甲○○
  代 理 人 林煥明
抗告人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六七九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明意旨略以:伊為被繼承人林江滿之五子,林江滿於民國(下同) 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因病去世,伊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始知悉,伊自願拋棄 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繼承 權拋棄書、拋棄繼承通知書、繼承系統表、
人遺產繼承權拋棄書為證。經原法院依抗告人之兄林煥奎、妹湯林素瓊之證言, 認抗告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知悉其得繼承,其遲至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始向法院 聲明拋棄繼承,已逾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二個月期限,於法不合,而 駁回其聲明。
二、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其意旨則略以:伊之兄長林煥奎所證稱應係被繼承 人死亡後不久即通知伊云云,核屬其個人臆測之詞;而湯林素瓊教育水準不高, 尚無從以越洋電話或他法告知伊。實乃本件係由被繼承人三子即代理人林煥明全 權負責治喪事宜,因被繼承人死亡期間適逢SARS肆虐,林煥明為免伊陷入奔喪而 不得之窘境,返台除須隔離十日,並徒增得疫之風險,故俟SARS解禁後,治喪已 畢,始以傳真告知,原審未察,逕以林煥奎、湯林素瓊證言為裁判基礎,自有未 洽等語。
三、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 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苟繼承人未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 二項所定期間內拋棄其繼承權者,嗣後縱為繼承權之拋棄,亦不生效力(院解字 第三八四五號解釋參照)。
四、查抗告人之被繼承人林江滿係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死亡,抗告人為其五子,有 繼承系統表、
此部分主張為真正。其復主張係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 事實云云。惟查:
㈠抗告人之兄林煥奎於原法院時即陳稱「都是我弟弟林煥明聯繫的,應該是在我母 親去世不久後就通知他了,聲請人(即抗告人)到八月份才決定要拋棄繼承」等 語甚明,復參酌抗告人之妹湯林素瓊所陳:「在被繼承人一往生後就立刻通知聲 請人了,到七月底市公所通知我們要申報遺產稅時,才注意到要不要繼承之問題 」(見原法院卷第十七頁)等語,顯見抗告人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已知悉上情 ,於主管機關通知申報遺產稅時,繼承人等始注意繼承問題,而抗告人於九十二 年八月始決定要拋棄繼承。




㈡抗告人雖主張林煥奎所稱係個人臆測之詞,惟自林煥明、湯林素瓊二人均稱被繼 承人一往生後即通知抗告人乙節以觀,應認林煥奎所言為可採;抗告人復主張湯 林素瓊教育水準不高,尚無從以越洋電話或他法告知伊云云,然除未能舉證以實 其說外,教育水準高低與否,要與抗告人是否業經通知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無涉 ,其主張即不可取。抗告人又主張因被繼承人死亡期間適逢SARS肆虐,代理人林 煥明為免其陷入奔喪而不得之窘境,故俟SARS解禁後,始以傳真告知云云。然抗 告人亦未能舉證證明,且查九十二年間SARS流行期間,台灣與抗告人所居住之多 倫多市均受該病之肆虐,固為眾所週知之事,惟世界衛生組織於九十二年七月六 日即將台灣自SARS感染區除名,美國衛生部疾病管制中心CDC亦於同年七月十五 日亦宣告將台灣自SARS旅遊警示名單中除名,至此,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CDC均 已無任何國家列名SARS感染區或旅遊警告中,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台北市政府 衛生局網站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十三頁)可佐,益徵抗告人主張因SARS緣 故,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始受通知乙節,殊無足取。堪認抗告人於被繼承人 死亡時即已受通知,乃遲至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始向原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此觀原 法院抗告人拋棄繼承狀上收文日期甚明(見原法院卷第一頁),顯已逾民法第一 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二個月期限,依上開說明,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生效力 ,原裁定駁回其聲明,即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楊 絮 雲
法 官 黃 莉 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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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