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20號
TPHM,93,附民,20,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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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晴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四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以:被告係設於桃園縣桃園市○ ○路二四三號一樓「喬莉亞西點麵包坊」之負責人,渠明知「招牌起酥」、「培 根捲」、「日式春捲」糕餅之攝影底片三片,係原告委託攝影師林甫青及余瑞玉 所共同拍攝完成之攝影著作,並約定由原告享有攝影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未經 原告之許可,擅自重製上開著作於喬莉亞之糕餅型錄而加以散布。被告對於故意 侵害之事實自始不願承認,惡性重大,且將系爭攝影著作印製於廣告型錄上大量 散布及利用,原告向訴外人林甫青購買之照片一張即六百元,則被告所侵害系爭 攝影著作三張及額外委託蜜而可購買十七張,爰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五十萬元, 並引用刑事部分起訴書內所載被告犯罪事實。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循告訴人之 請求,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 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政 雄
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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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晴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