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93年度,70號
TPHM,93,聲再,70,200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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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七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九
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0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 審酌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聲請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九十二年 度上易字第一七0四號判決判處罪刑,惟告訴人朱艷雲提出由國泰綜合醫院出具 之「診斷證明書」、「急診護理評估表」及「會診紀錄會診報告」,其上所記載 之「下體被皮鞋踢傷」、「被水電工人打傷脖子、右腳及下腹部」等情,均係依 告訴人朱艷雲片面之主訴,並未實際踐行驗傷之程序,且與該院所出具之「會診 紀錄」內以英文記載告訴人中、下腹部之診查狀況為「 (十)柔軟的,(一)沒有 疼痛反映,會陰部正常,沒有傷口,會陰部沒有腫大傷勢」等情不相符合﹔另證 人鄭玉光及吳斯權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僅證稱:二人站著互相拉扯、互罵,抓在一 起十幾二十分鐘,扭在一起並沒有打,後來他們扭了很久,沒有力氣就鬆了等語 ,證人吳斯權於聲請人告訴朱艷雲傷害案件審理中並證稱:後來那個男生被椅子 絆倒,朱艷雲就壓在那個男生身上,抓住那個男生,伊沒見到兩人有受傷或流血 ,亦沒看到朱艷雲有如驗傷單所載之傷勢等語,依此目擊證人鄭玉光及吳斯權並 無指證聲請人有毆打告訴人朱艷雲之情事,原確定判決所採之證據顯與卷內資料 不符﹔又證人即處理警員江文明雖於原審法院調查時證稱:伊依據朱艷雲陳述的 內容製作筆錄,並有核對她身上有傷等語,但該傷是否為雙方拉扯所造成之「抓 傷」,原確定判決並未究明,原審就此等足生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疏未審酌,為 此聲請再審,請求撤銷原判決,而為聲請人有利之認定云云。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必該漏 未審酌之證據,確為真實,且足以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或輕於原審所認定之罪 名始屬之。查本院九十二年上易字第一七0四號確定判決以聲請人甲○○於民國 (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四段二六六巷十 五弄二四號地下室,因見告訴人朱豔雲將國泰大廈鑰匙交還年逾七旬之管理員鄭 玉光時,直接將鑰匙丟向鄭玉光,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毆打朱豔雲,致朱 豔雲受有頭頸部、前胸、背部、雙手、左大腿、下體、雙膝及左足多處挫傷之傷 害等情,因認聲請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業據原確定 判決於判決理由內詳加敘明其所憑之論據,並以聲請人所辯僅抓住朱艷雲的雙肩 ,並沒有碰到其他地方,不知道朱艷雲傷勢何來等語,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亦於判決理由內詳加敘明並予以指駁在卷。而查聲請人於上揭時地,因不 滿告訴人朱豔雲將所住居之國泰大廈鑰匙以丟擲之方式丟向年逾七旬之管理員鄭 玉光,而與告訴人朱艷雲發生爭執,聲請人並供承因而與告訴人朱艷雲發生拉扯



之情事,而證人鄭玉光及吳斯權亦證稱有見到聲請人與朱艷雲互相拉扯等語,另 證人江文明亦證稱當時朱艷雲來報案時伊有看到其身上有受傷等語,則聲請人既 與告訴人朱艷雲發生拉扯,告訴人朱艷雲所受之上揭挫傷,顯係因拉扯所肇致, 且查告訴人朱艷雲並係於與聲請人發生拉扯當日即行前往國泰綜合醫院就診,上 揭「診斷證明書」、「急診護理評估表」及「會診紀錄會診報告」並均載明告訴 人朱艷雲確受有右述傷害,至聲請人援引「會診紀錄」內所載其他部位診療情形 即認告訴人朱艷雲未受上揭傷害,殊無足採﹔又告訴人朱艷雲所受身體上揭部位 之傷害,當時大多為身穿之衣物所遮掩,致一時無從自外觀上所察覺,是證人鄭 玉光、吳斯權雖證稱當時並未看到朱艷雲身上有受傷等語,未可即認告訴人朱艷 雲與聲請人拉扯時未受有上述傷害,依上所述,原確定判決審酌聲請人供承與告 訴人朱艷雲發生拉扯之事實,並據證人鄭玉光、吳斯權證稱聲請人有與朱艷雲發 生拉扯等語,暨上揭「診斷證明書」、「急診護理評估表」及「會診紀錄會診報 告」載明告訴人朱艷雲受有上述傷害,而認聲請人應負傷害罪責,其證據之採酌 並無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亦無漏未審酌之可言﹔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 請再審理由並非適法之再審理由,其聲請再審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張 傳 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秦 慧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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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