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六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即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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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即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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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即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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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丁○○(即WONG HAOK CHVAN)、乙○○(即CHAN CHEW KAM)、丙○○(即WONGCHIN MOI)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WONG HAOK CHVAN)、乙○○(CHAN CHEW KAM)、丙○○ (WONG CHIN MOI) 前經本院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劉 壽 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婷 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