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
周正倫
周正宜
被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周正啟
周李月鶴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二百萬二千二百元,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八百九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