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3號
ULDV,93,訴,13,200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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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
         周正倫
         周正宜
  被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周正啟
         周李月鶴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二百萬二千二百元,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八百九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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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