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977號
PCDV,106,司促,25977,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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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寶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伍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壹
  拾叁萬零伍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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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