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文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暨自104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文嫻於民國93年05月2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104年08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共計236,792元整﹝
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
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
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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