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6號
HLDV,93,聲,6,20040202,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旭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強
  代 理 人 吳美津律師
  相 對 人 花蓮縣政府    設花蓮市○○路十七號
  法定代理人 謝深山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肆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判 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十分之九。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上開事件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八千八百三十 一元、郵票費為六百六十六元(按聲請人原繳納郵票一千零二十元,然已退郵三 百五十四元,故郵費應為六百六十六元)、鑑定費一萬五千元,計為二萬四千四 百九十七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二萬二千零四十七元(即 24497乘以0.9等於22047,元以下四捨五入)。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蘇嫊娟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旭強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