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7號
TTDV,93,除,7,200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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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袁雪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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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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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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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錦堂│長濱農會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參萬肆仟元 │FA五00四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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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