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54號
TNDV,93,訴,154,2004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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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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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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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代理人  郭南良
  被   告  玉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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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周安全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 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萬零玖仟貳佰肆拾壹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 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明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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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