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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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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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郭南良
被 告 玉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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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周安全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 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萬零玖仟貳佰肆拾壹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 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明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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