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273號
TNDV,93,聲,273,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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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三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海
  送達代收人  楊清湖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四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十五萬二千八百元    │          │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四百元        │ │
├─────────────┼─────────────┼──────────┤
│共         計  │十五萬三千二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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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