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2年度,110號
TNDV,92,家聲,110,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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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余亭誼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大陸地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二00三)城法民初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
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大陸地區人民乙○○與相對人甲○○離婚訴訟,業
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二00三)城法民初字第一一○四號
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且經廣東省清遠市公證處以(二00三)清證內字
第一二二一號公證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書,同時委託代理人余亭
誼代辦聲請認可離婚手續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
二00三)城法民初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清遠市公證處(二00
三)清證內字第一二一九號、第一二二○號及第一二二一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九二)南核字第○六一○九二號、第○六一一一七號及第○六一
○九八號證明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二00三)城法民
初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清遠市公證處(二00三)清證內字第一
二一九號、第一二二○號及第一二二一號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
金會驗證,有該基金會(九二)南核字第○六一○九二號及第○六一一一七號及
第○六一○九八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係
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
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
以:原告(即聲請人)、被告(即相對人)婚前尚未了解清楚就草率成婚,婚姻
基礎較差,婚後亦沒有建立好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和家庭瑣事引起爭吵,從而
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原告的離婚請求,理由充分,本院應予支持等情
,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與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
堪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訟事件
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黃瑪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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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