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九六號
聲 請 人 麟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六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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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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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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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貿瑞企業有限公司張│第一銀行城東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肆仟玖佰參拾伍元 │SA四九一八五四│ │
│ │蔡淑琴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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