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三四號
聲 請 人 頂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四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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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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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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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芳香小舖企業有限公│中華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 │伍萬玖仟參佰柒拾捌│AA0四五二七一│ │
│ │司 林諗慈 │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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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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