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95號債 權 人 周守男債 務 人 亞東飯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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