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497號
TPDV,93,除,497,200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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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九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昌
  代 理 人 賴世治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二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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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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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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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聖安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通化簡│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參仟玖佰元 │0000000 │ │
│ │ │易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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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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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