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490號
TPDV,93,除,490,200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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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九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吳青容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紀文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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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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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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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龍聯建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壹拾肆萬捌仟貳佰│0000000 │ │
│ │司葉施善蒂    │分行       │           │叁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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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