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479號
TPDV,93,除,479,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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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九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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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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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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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鉅螢企業股份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玖萬陸仟壹佰元  │AA四三二六一一│  │
│ │司 林欽盛    │路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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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