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787號
PCDV,106,司促,25787,201709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87號
債 權 人 華邦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宛妤
債 務 人 原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叁佰肆
  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華邦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