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339號
TPDV,93,除,339,200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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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號
  聲 請 人 亞劭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吳青容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紀文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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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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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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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十日   │叁萬捌仟貳佰伍拾│CB一0九三九四│  │
│ │司 林洽民    │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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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劭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