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號
聲 請 人 亞劭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吳青容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紀文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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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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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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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十日 │叁萬捌仟貳佰伍拾│CB一0九三九四│ │
│ │司 林洽民 │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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