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328號
TPDV,93,除,328,200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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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鑫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慶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二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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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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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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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肆拾柒萬零伍佰零伍│AA六二四三六七│ │
│ │有限公司方凱堂 │行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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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