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鑫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慶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二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八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肆拾柒萬零伍佰零伍│AA六二四三六七│ │
│ │有限公司方凱堂 │行 │ │元 │二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