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81號
TPDV,93,除,281,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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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一號
  聲 請 人 杏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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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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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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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杏芳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貳萬壹仟伍佰元 │JC五八九九九六│ │
│ │甲○○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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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杏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