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0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代 理 人 謝聖德
被 告 華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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