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220號
TPDV,93,重訴,220,200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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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0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代 理 人 謝聖德
  被   告 華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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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