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0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代 理 人 謝聖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英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華英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伍仟零肆拾貳萬零柒佰壹拾叁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叁拾陸萬零叁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叁拾伍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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