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759號
PCDV,106,司促,25759,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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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5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柯進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玖佰壹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
  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陸佰叁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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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