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57號
TPDV,93,補,157,200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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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楓丹白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長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張秀瑜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弘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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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