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54號
TPDV,93,補,154,200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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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香港商理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被   告 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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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理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